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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6-09 22:57字号:

  一、背景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等有关精神以及我市“1+X”政策指引有关要求,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牵头草拟了《厦门市进一步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推动建设电影之城、影视之都。

  三、工作进展

  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开展政策调研,召开重点影视企业座谈会,多轮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和各区意见,并在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相关意见已充分吸纳。并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了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等程序。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5年1月1日至发布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五、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主要包括培育壮大影视产业市场主体、积极扶持影视精品创作发行、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积极吸引影视剧组来厦拍摄、加大培育影视人才发展等5部分内容,共11条措施。

  (一)支持影视企业发展。对影视企业年度综合效益进行评分(综合效益指标包括企业营业收入、薪酬贡献、净利润),并根据得分情况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支持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发展。对入驻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影视园区(含服务平台),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运营企业奖励,每个园区(平台)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数字影视产业发展。共3种奖励方式:

  1.对影视企业投资建设数字影棚、购买数字影视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入成本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2.对提供影视制作技术服务的企业,按其技术服务收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3.对于影视领域重大科技型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等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四)支持影视精品项目特别是厦门题材精品项目的创作。有2种奖励方式:

  1.对不同类型的影视作品取得许可证给予奖励。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入选中宣部(国家电影局)和国家广电总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影局)和省广电局、市委宣传部(市电影局)重点支持的影视作品项目,给予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五)支持在传统平台播映优秀影视作品。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分为电影和电视剧2类,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奖励方式如下:

  1.电影公映票房达5000万元(含)以上至1亿元的,奖励50万元;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至2亿元的,奖励100万元;票房达2亿元(含)以上至3亿元的,奖励200万元;票房达3亿元(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电影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次播出的,每部奖励10万元。

  2.电视连续剧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8万元;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电视剧频道(八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2万元;首次在知名的、有影响力的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电视纪录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综合频道(一套)或纪录片频道(九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10万元。动画片首次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集奖励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仅享受一次播出奖励。

  (六)支持在网络平台播映的影视作品。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网络影视剧,在国内知名视频网络平台首轮播出,且实际收益超过300万元的,按照收益的8%给予奖励,每部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在境外发行、播映。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按其在境外发行、播映的综合效益(版权收入、发行收入加总计算)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部作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八)支持创先争优。对由本市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出品单位的影视作品,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的,奖励300万元;

  2.获得金鸡奖、飞天奖、华表奖的,奖励200万元;

  3.获得金鸡奖提名、百花奖、金鹰奖的,奖励100万元。

  以上规定的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获得金鸡奖的,不再重复享受金鸡奖提名奖励。

  (九)支持举办影视节展活动。共2种奖励方式:

  1.对经市影视主管部门同意举办的影视节展、优秀影片交流等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要承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引进院线电影来厦举办全国首站首映礼的执行单位,按照场地租金、现场布置、主创人员交通和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补助,单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支持影视剧组在厦拍摄。对在市影视主管部门报备的影视剧组,在厦拍摄期间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1.食宿费和车辆租赁费达到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2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20万元;

  2.租用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的,按租赁费用的15%给予补助。

  每个剧组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影视人才来厦发展。符合本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影视产业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政策。对影视技术骨干人才,参照本市总部经济政策中有关骨干员工补贴标准执行。

  六、注意事项

  《若干措施》由厦门市电影局负责解释。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同类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3〕2号)同时废止。

  七、关键词诠释

  《若干措施》所称影视企业、影视作品和影视技术人才的界定。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影视科技、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活动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含网络微短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影视技术人才,包括从事服装、道具、化妆、影视策划、影视特效、影视美术、影视摄像、影视灯光、影视剪辑等活动的人才。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电影局

  电话:0592-289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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