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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04-17 16:38字号: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实施办法》(厦资源规划规〔2022〕7号)文件于2024年12月11日到期失效,为优化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办法,规范全市住宅房屋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等上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市政府《关于优化要素资源配置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厦府规〔2024〕3号)有关精神,我市应继续研究制定并出台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奖励办法。

  二、目标任务

  及时出台我市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奖励办法,进一步优化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奖励措施,严格规范全市住宅房屋征收工作。

  三、工作进展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奖励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分别向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局等9家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并已通过门户网站、村(居)民座谈会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该文件已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策性文件统一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计风险审查、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并由市司法局统一审查确认,符合上述各项审查的相关要求。

  四、范围期限

  (一)范围:适用于我市所有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期限:自施行之日起五年。

  五、主要内容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

  本《补偿通知》对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标准仍然按照厦资源规划规〔2022〕7号有关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再按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给予不高于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此次《补偿通知》未给予调整。

  (二)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标准的问题

  根据有关会议精神及近年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际开展情况,市资源规划局进一步强调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评估应为“据实”“及时”评估,评估结果应更加真实的反映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鉴此,本《补偿通知》根据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情况,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另给予按期签约奖励和按期搬迁奖励由原来的皆不高于10%调整为皆不高于5%。同时取消另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给予20%货币补贴的奖励政策。

  六、注意事项

  (一)征收集体土地主张房屋补偿标准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产权调换标准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确定

  (二)征收国有土地住宅房屋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七、关键词诠释

  本《补偿通知》所称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均包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霖   联系电话:15306006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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