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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5-03-15 20:02字号:

  一、背景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2019年12月,我市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限行措施实施以来,执行情况良好,有效防治了高排放机动车排气污染,促进我市空气质量改善。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力度,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我市修订并继续实施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措施,于2025年3月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限制高排放机动车通行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修订依据

  (一)《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

  三、基本框架

  《通告》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是禁限行对象、禁限行范围和管理规定、例外情况、法律责任、实施期限。

  四、主要内容

  (一)禁限行对象。《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福建省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均将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列入鼓励淘汰范围,因此我市禁限行对象为:

  1.禁行对象: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2.限行对象: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禁限行范围和管理规定。一是禁行对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上路行驶。二是限行对象在思明区、湖里区全天24小时禁止上路行驶。

  (三)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规定,明确上述车辆不受禁限行要求限制。

  (四)法律责任。违反《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期限。明确《通告》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范围期限

  适用于厦门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六、注意事项

  (一)车主驾驶高排放机动车在禁限行区域内行驶,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以200元罚款。

  (二)如何确定车辆的排放标准,车主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模块查询,网址为:https://info.vecc.org.cn/ve/index。

  七、关键词诠释

  (一)高排放机动车:我市规定的高排放机动车是指国Ⅰ及低于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低于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和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

  (二)国Ⅰ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一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国Ⅲ排放标准:是指国家发布的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与应急处  0592-518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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