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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解读
2024-12-24 20:38字号:

  2024年12月23日,伍斌市长签署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现就《决定》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我市组织开展了涉及民营经济、不平等对待企业等专项清理工作。经清理发现,《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存在与专项清理要求以及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需纳入清理范围进行修改。

  二、目标任务

  对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产权平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等要求不符以及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为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修改过程

  为及时清理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我市加强立法统筹,将规章清理作为正式项目列入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采取“一揽子”形式,对纳入清理范围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修改。9月和10月下旬,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分别将3部市政府规章的修正草案送审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按照立法程序多次征求了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和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联、市建筑行业协会、市建设监理协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及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通过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和厦门司法行政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建设局对修改内容进行了反复研究和修改,吸纳了大部分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决定(草案)》提请市政府研究。2024年12月18日,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决定(草案)》。

  四、范围期限

  《决定》涉及《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预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修改《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2003年4月1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一是规范监理工程师执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对监理工程师执业实行统一管理。《厦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有关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等规定与监理工程师执业实行国家统一管理的精神不符,故对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相关内容(以原条文顺序标注,下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对法律责任部分的相应表述一并进行了调整(《决定》第一点第一项至第四项)。

  二是取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年检。根据《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及年检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市已取消对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年检事项,调整为加强日常监管,故删除第二十六条“情节严重的,不予当年资质年审”的内容(《决定》第一点第三项)。

  (二)关于修改《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997年9月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一是取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备案,删除了第八条“并报市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内容(《决定》第二点第三项)。

  二是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的要求,我市不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资质管理,故对第九条、第十七条涉及资质管理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决定》第二点第四项、第七项、第九项)。

  三是调整部分法律责任规定。《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公布实施时间较早,随着国家、省、市上位法的修改完善,部分法律责任条款存在与现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形,经研究梳理,删除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删除后,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由住建部门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和省政府规章《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执行(《决定》第二点第九项)。

  四是基于机构改革和管理实践的变化进行修改完善,具体包括:对规章中涉及部门名称、立法依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决定》第二点第一项、第十二项);对工程结算程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决定》第二点第六项、第八项);删除了委托处罚的相关规定(《决定》第二点第十项);增加了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参照执行的相关条款(《决定》第二点第二项、第十一项)。

  (三)关于修改《厦门市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2022年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一是根据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要求,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委托原测绘机构”修改为“委托测绘机构”(《决定》第三点第一项)。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删除了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预售人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第三点第二项)。

  六、注意事项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对3部市政府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七、关键词诠释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法规和执法监督处 0592-2226619

  厦门市司法局立法处 0592-236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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