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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4-10-28 16:16字号:

  一、背景依据

  2021年2月1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提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意见并要求各地组织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文件精神,2021年8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厦府规〔202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效期3年。经过近3年实施,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取得初步成效,2024年2月,文件修订被列入《2024年度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结合近3年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资源规划、住建、执法等部门以及岛外四区对文件进行修订。

  二、目标任务

  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三、工作进展

  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先后在各区、市直相关部门之间开展多次修订座谈会和意见征求,并进行社会意见公开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会和开展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形成《实施意见(修订送审稿)》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一)明确五条举措

  1.坚持规划引领。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空间管控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划定禁建、限建、适建区,实行区域分类管控、分类审批。

  2.优化规范审批。镇(街)统筹组织镇(街)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城管执法等工作力量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依托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收件,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申请资格条件、完善审批流程。

  3.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健全村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管理,优化村庄风貌管控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一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镇(街)负责,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

  4.规范完善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村民通过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宅竣工后限时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规范农房原址翻建,完善旧宅基地的收回与处置方式,明确无偿收回、有偿退出和依法转让等多种宅基地退出方式。

  5.严格监督管理。明晰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网格化和动态巡查制度,依法组织力量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加强日常监管和批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优化规范审批

  1.村民提出书面申请。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

  2.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依法组织召开成员(村民)会议或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村级组织审议同意,经公示后签署意见,报送镇(街)审批。

  3.镇(街)受理联审。镇(街)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等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合实地踏勘、联合审查审批、联合现场验收,方便农村群众办事。

  4.镇(街)审批。镇(街)根据联审结果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在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公布,并组织力量到实地放样,划定四至范围,村民即可开工建设。

  5.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通过验收的,镇(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验收意见》,农村村民凭此验收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镇(街)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六、注意事项

  本实施意见由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相关单位依据职责推动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落实。

  七、关键词诠释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厦门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联系电话:0592-289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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