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2020年11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暂行规定》(厦府办规〔2020〕18号,下称《暂行规定》),对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有效期两年。文件发布以来,我市完成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供应18宗,土地面积51.32公顷,建筑面积128万平方米,对促进我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集约高效利用,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较好的效果;但是,也发现部分条款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相适应,需进一步完善优化。鉴此,对《暂行规定》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部分进行了修订,以《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重新发布实施。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国家“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规范指导我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的管理审批,提升土地开发利用水平。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为目的,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发展用地项目落地,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起草,广泛征求了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区政府的意见后,形成了《厦门市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送审稿)》。该规定经2023年8月23日市政府专题会议、2023年12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2023年12月16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并于2023年12月29由市政府办印发实施。
四、范围期限
1.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是指属地区人民政府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含海域退养,下同)人员长久稳定、可持续的收入来源,在征收集体土地时,按规定核定给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土地。
2.文件期限。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若干措施》(厦委办发〔2022〕15号)精神,结合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暂行规定》进行修订。文件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未作调整,仅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供地方式增加协议出让
为提高发展用地项目抵押融资价值,考虑到发展用地主要为解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可持续收入来源问题,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我市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本次修订供地方式增加协议出让方式,第八条调整为:“选址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在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按规定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
(二)扩大货币化补偿范围
原《暂行规定》对货币补偿仅限岛外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新征用地达50亩以上,经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区人民政府可统筹核减部分或全部的发展用地指标,调整为货币化补偿。根据实际需求便于灵活落实发展用地指标,本次修订第十一条将货币化补偿范围由岛外四区扩大至全市,并规定“对于新征用地达 50 亩以上,并已由属地区人民 政府按土地征收比例核定发展用地指标的村庄,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后提出申请,区人民政府可统筹考虑核减部分或全部的发展用地指标,调整为货币化补偿。”
(三)放宽合作开发主体限制
原《暂行规定》限定发展用地合作开发主体是市、区属国有企业等资信好、实力强的企业,为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预留发展用地建设,提高企业参与度,本次修订放宽合作主体限制,第十三条调整为“项目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运营,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各类资信好、实力强的企业合作开发运营或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其运营管理。”并在第十四条规定“属地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参与企业相关指引,明确合作开发运营或委托运营管理的监管要求。”
(四)引导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原《暂行规定》规定发展用地项目可开发建设租赁住房,本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五条建议调整为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一方面,可落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另一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纳入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五)优化土地用途清单管理
原《暂行规定》规定发展用地项目需调整各用途间建筑指标的均需按程序审批,本次按项目是否建成分类处理,修订优化第十六条:对已批未建或在建的项目,可简化程序不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并报属地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变更规划许可;对已建成的项目,按文件规定审批。
(六)完善新供地项目监管
原《暂行规定》仅对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项目经营管理提出监管要求,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在第十三条规定,新供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时,增加以下内容:同步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属地区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违约责任。
(七)优化股份管理
《暂行规定》规定,发展用地项目股份可分为集体股和成员个人股,其中集体股比例由区、镇(街)指导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讨论决定,成员个人股要平均持股并规定不得转让。根据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文件等要求,本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发展用地项目股份设置(含集体股和成员个人)均由属地区、镇(街)根据实际,指导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依法讨论决定,并规定成员个人股可以依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六、注意事项
1.发展用地项目应办理整体产权,不得分割,产权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备注。
2.发展用地项目依法抵押的,抵押方案应按规定经属地区人民政府批准。资源规划部门、属地区人民政府在新供地项目有关文书或合同(包括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等)、属地区人民政府同意购置房产并予以核减发展用地指标的批文中,应对抵押用途、抵押额度、资产回购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3.属地区人民政府和资源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执法、住房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发展用地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等实施全链条监管,严禁违法违规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功能及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七、关键词诠释
发展用地指标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按照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发展用地指标的人口数统筹核定。其中,新供地项目按下列标准核定人均指标:地块容积率≥2.0的,按人均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地块容积率<2.0的,按人均土地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 0592-2855253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管理规定的通知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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