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20年9月30日我市公布实施《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14号),有效期3年。2021年11月10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提出新要求。《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有效期3年到期,同时该办法的修订列入市政府2022-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根据国家文物局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修订后重新公布。
《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并结合厦门市文物保护管理实际而制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责要求,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保护管理,提高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三、工作进展
本次修订以原《管理办法》为基础,依据国家省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近年实践和我市实际,起草《管理办法》初稿。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全市有关部门、各区政府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通过合法性审核。
四、范围期限
自2023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26日。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27条,阐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性内容,明确保护主体和职责要求,以及文物修缮利用、规划建设、迁移保护、文物撤销、考古调查等具体事宜,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工作方针。明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调整工作方针。
(二)文物认定、登记与公布等要求。明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流程以及各部门登记、公布、建立档案等要求。
(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本市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的工作机制,具体明确市文物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区文物主管部门、镇街等相关部门等职责。
(四)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及职责。具体明确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
(五)健全社会参与机制。鼓励、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六)明确修缮利用的要求。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和修缮工程申报流程、经费、技术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
(七)规划建设与文物保护。明确了建设工程、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征收等规划建设情况下文物保护的要求。
(八)撤销文物的要求。明确文物撤销的条件、要求以及申报流程。
(九)损毁文物行为及法律责任。明确禁止损毁文物的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本次修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做了三方面的调整修改完善。一是明确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应遵循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即“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二是明确了市级部门、区级政府、区级部门、镇街及责任人的职责。尤其明确了区级部门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监督管理、公布保护范围、开展价值评估等职责。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和行政执法工作。三是细化了文物修缮利用、征收保护、迁移、撤销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国有和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责任人,对城乡建设中的文物调查和迁移保护等做了具体要求,对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拆除及撤销做了明确的规定。
六、注意事项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对因保护价值较高、依法被提升级别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应按照对应级别的保护规范予以妥善保护。
七、关键词诠释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宋叶 0592-53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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