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7月20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于2023年9月1日到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件垃圾管理工作,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对《办法》进行研究修订,形成《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垃圾分类政策,助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大件垃圾投放、收运和处理全过程管理,促进经济循环发展,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三、工作进展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借鉴外地市的同类大件垃圾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文件,结合近几年《办法》的实施情况,市市政园林局会同市垃圾分类中心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究讨论,书面征求19家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市政园林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形成《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自2023年12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厦门市大件垃圾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大件垃圾定义与范围、协同处理、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及回收处理单位的管理职责、禁止行为等内容。
(一)关于大件垃圾之定义
根据《办法(送审稿)》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的规定,明确大件垃圾的定义,相较于之前的定义,删除“方可再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的具有坐卧以及贮存、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如床架、床垫、沙发、桌椅、衣(书)柜等”,使定义更为简化,覆盖范围更广。
(二)关于管理职责
《办法(送审稿)》第三条增加“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的规定,补充完善发展改革、财政、资源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大件垃圾的管理工作。
(三)关于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要求
根据《办法(送审稿)》第五条,依法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大件垃圾投放点设置形式、面积和容量应满足相关规定及大件垃圾暂存需求,设置明显标志标牌,并提示注意事项。
(四)关于禁止行为
根据《办法(送审稿)》第八条“禁止在指定的大件垃圾投放点之外抛弃、堆放大件垃圾”,第十条“从事大件垃圾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得任意倾倒、抛洒、堆放或处理大件垃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大件垃圾属于垃圾分类管理的范畴,应当遵循《厦门经济特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关于规范大件垃圾收运企业行为
根据《办法(送审稿)》第九条,增加从事大件垃圾收运的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具备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严禁混合收运其他类别的垃圾;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针对大件垃圾骤增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六)关于检查考评
根据《办法(送审稿)》第十四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大件垃圾管理工作纳入监督考评体系,对大件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工作进行检查考评。”根据《2023年厦门市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方案》,大件垃圾堆放点的设置、预约电话、引导指示、宣传等已纳入垃圾分类工作考评标准,作为垃圾分类考评的重要内容。
六、注意事项
本管理办法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废旧家电属于再生资源,废旧马桶、浴缸等属于建筑装修垃圾。
七、关键词诠释
大件垃圾是指重量超过5千克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米、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的废旧生活和办公器具。
八、联系人电话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范海洋 0592-2667950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件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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