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2018年10月,厦门市政府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效期五年。因《管理办法》于10月13日到期,为确保政策制度的延续性,市政府办公厅将“修订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纳入2023年度厦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近五年来,我市针对推行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率先全省推行新增排污权在排污之前交易取得、储备排污权快速保障建设项目,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衔接。为此,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规定,结合我市推行排污权交易的经验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管理办法》修订。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行为,发挥市场机制促进污染物减排。深入推进排污权交易与排污许可深度衔接,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和管理效能。
三、工作进展
2023年4月20日,组织完成《管理办法》修订稿编制,征求相关市直部门、各区、省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共17个单位的意见。2023年5至6月,委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开展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并咨询5位行业专家意见,经评估,本次重大行政决策整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2023年6月8日至7月8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6日,《管理办法》通过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9月19日,通过市司法局法制审查。11月3日,《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11月15日正式印发。
四、范围期限
《管理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辖区内工业排污单位、集中式废水(气)集中治理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管理办法》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5日。
五、主要内容
归纳梳理近五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和日常工作实际,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目的和依据。制定《管理办法》用于规范市场行为和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增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作为制定依据,国家、省有关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规定不再具体引用。(第一条)
二是衔接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初始排污权核定考虑排污许可的排放总量管理要求;明确排污许可证是排污权确权的凭证以及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将排污权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是融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明确建设项目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在环评审批时进行确认,在排污之前交易取得。(第八条第一款)
四是明确部分小微排放项目豁免购买。明确建设项目新增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均小于0.1吨/年且氨氮小于0.01吨/年的,可以豁免购买,总量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采用划拨方式统筹。(第八条第二款)
五是吸纳实施细则的原则性条款。将原实施细则的原则性条款纳入《管理办法》,包括:排污权核定情形和时间要求、征收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情形、工业排污单位和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的范围。(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六是明确企业可出让的排污权。明确排污单位因实施减排措施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和交易取得的排污权的富余部分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第十六条)
七是增加储备排污权保障方式。明确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中增加卖方挂牌;储备排污权根据项目保障要求采用卖方挂牌方式出让。(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八是调整排污权收入征收和价格监管的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有关要求,明确由市税务局负责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根据部门职能调整,由市场监管部门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六、关键词诠释
1.初始排污权: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投入生产(拟投入生产)的工业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2.可交易排污权:指工业排污单位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集中供热等减排措施,以及废水(气)集中治理单位通过提标改造等方式所削减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可以用于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小微排放项目:指需申购的排污权指标同时满足化学需氧量小于等于0.3吨/年、氨氮小于等于0.05吨/年、二氧化硫小于等于0.2吨/年、氮氧化物小于等于0.2吨/年的新(改、扩)建项目。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紫璘 联系电话:5182161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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