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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03 17:27字号:

  一、背景依据

  2016年7月,市政府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效期2年。2018年8月,市政府修订并印发《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为5年,于2023年8月到期。2016年以来,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累计为近1200家单位约2.3万名职工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根据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结合五年来市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成效和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新变化,启动此次修订。

  二、目标任务

  此次修订继续保留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由单位集体申请作为单位集体宿舍的特有类型,继续加强对在厦稳定就业无住房职工和人才的保障,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同时,继续保留对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的保障。

  三、工作进展

  结合我市以往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市住房局牵头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反复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18家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住房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召开了承租企业代表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五、主要内容

  《办法》原有七章四十六条,修订后维持七章的框架,条款减至四十四条,主要对保障对象、配租流程、租金计取、租后管理等几个方面内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增加部分内容。主要如下:

  (一)关于保障对象

  继续保留原办法规定的三类租赁对象。分别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收入困难家庭;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在厦无住房的各类人才;在厦稳定就业的其他无住房职工,优先保障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等特定群体在厦无住房职工。

  (二)关于优化分配流程

  为提高审核分配效率,近年来申请材料提交与受理均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系统操作完成,线上即可完成材料提交。因此删除申请材料当场收件、当场告知的线下收件程序。为加强房源使用管理,运营企业应当与单位和租赁对象分别签订书面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应当承担所承租房源的使用监管等责任。

  (三)关于租金测算

  租金测算方面,原办法规定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的中介机构名录库”已取消,修改为参照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评估机制,随机抽取不少于3家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取平均值执行。市场租金标准延续每年评估测算一次的方式,每年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

  (四)关于租后管理

  运营企业应当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房屋是否存在出租、转租、空置等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运营企业。运营企业应当每年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运营、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市住房保障中心有关房源使用情况的随机抽查和监督管理。

  六、咨询电话

  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热线:968383,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令时,10月至次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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