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税费共治保障办法》(厦府规〔202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由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目标
2018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并且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税收征管的范围、要求、理念、方式和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收共治成为提升税收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意见》的精神,推进税收征管改革任务在我市落实落地,2021年9月,市委、市政府研究印发了《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落实《实施方案》关于“适时出台我市税收保障方面的法规规章,强化相关部门税收共治职责”的要求,进一步优化税费治理,保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更好地助力厦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办法》。
二、工作进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于2022年7月组建专班,牵头《办法》起草工作。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先后组织开展了2次集中调研、2次专题研讨,市人大财经委、市司法局等相关单位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办法》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以及涉及的32个部门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其中7个部门反馈提出意见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和沟通协商,对3条修改建议予以采纳、1条修改建议部分采纳、3条修改建议未采纳。《办法》还完成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办法》经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已于10月13日正式印发。
三、范围期限
该政策适用范围为厦门市辖区内,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1条,分为总则、服务协同、监管协作、执法协助、信息共享、监督保障和附则。总则主要阐述《办法》出台的背景、目的和原则,并对相关概念名词进行了释义。服务协同主要阐述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跨部门联办水平等要求。监管协作主要阐述税务机关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协同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具体事项和协作要求。执法协助主要阐述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配合,严格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精确度等要求。信息共享主要阐述信息共享的原则、流程和安全规范等要求。监督保障主要阐述推进税费精诚共治的监督要求。附则主要明确《办法》的生效日期和有效期。《办法》在三个方面实现税费共治保障的进一步提升:
一是明确保障工作机制,强化市、区政府对税费共治保障工作的领导,明确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税费共治中的相应职责,落实异议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税费共治问题。二是规范税费共治协助,《办法》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税务监管等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为税务机关提供的具体协助事项,提升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三是规范涉税信息共享。《办法》从共享机制、涉税信息获取、涉税信息提供、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明确具体举措,实现各领域涉税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对于集成式提升社会治理质效具有重大意义。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联系部门和联系电话
联系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联系人:傅舒贤
联系电话:0592-5315016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税费共治保障办法的通知2023.10.1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