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深化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福建省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措施,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2022年8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22〕45号),我市出台《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机制,确保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与现行工业用地供应、审批制度改革、项目施工建设、权证核发等有效衔接,提高工业用地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工业项目早开工、早落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按照“事前定标准、事中作承诺、事后强监管”原则,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形成“7+X”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强化区域统一评估,推进“用地清单制”改革,推动有条件的工业用地项目在土地成交确认后,土地竞得人实现“交地即交证”的改革目标。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3年8月10日印发,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范围期限
《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31日。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项目。
五、主要内容
《厦门市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标准地”的区域评估和普查、控制性指标体系、用地供应模式、审批改革等内容,推进工业项目“交地即交证”,提升企业获得感,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一)开展“标准地”区域评估和普查
“标准地”出让前,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区域评估和项目普查。区域评估是指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文物影响评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评估评价事项,并将区域评估成果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融合共享。针对单个项目,项目发起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相关评估普查,生成“用地使用清单”,作为土地出让方案附件,土地出让时随土地出让合同一并提供给土地竞得人。按照招商意愿,项目发起单位可开展出让前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工作,勘察成果纳入土地出让文件并对外公示。
(二)构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体系
构建我市“7+X”的控制性指标,其中:“7”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等主干指标;“X”即单位能耗、科研投入、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控制性指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动态适时调整增减“X”类指标。项目出让必须明确具体控制性指标,并纳入项目投资履约监管协议书。
(三)建立差异化供地模式
在确保土地市场公平、公开的前提下,鼓励工业用地依法采用“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灵活供地。鼓励工业企业选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四)推进工业项目“交地即交证”
符合产业审查要求的竞买意向人,在出让公告期间,可向资源规划部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辅导服务。土地成交确认后,土地竞得人根据自身意愿申请办理“交地即交证”,并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地价缴纳、契税缴交、合同签订、办证申请、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等手续,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现“交地即交证”。
(五)优化审批改革服务
逐步实现单个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相关专项评价评审,区域评估事项涉及的审批手续简化为即来即办。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开展“标准地”项目相关审批代办服务,组建代办队伍,协助企业完成从立项到验收各阶段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按照方便企业原则,及时公布容缺受理申请材料的范围,按规定推行容缺受理、一次性告知补缺、并联审批和“多测合一”等机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时间。
六、注意事项
本市工业用地按照“7+X”要求确定控制性指标,“X”即单位能耗、科研投入、绿色建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等控制性指标,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动态适时调整增减“X”类指标。
“标准地”出让前,区域统一评估、项目普查的评估事项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岩土工程初步勘察可根据招商意愿和需求,由项目发起单位组织开展。
七、关键词诠释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符合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要求,在先行完成区域评估及土地征收、“三通一平”等前期工作,符合“净地”要求的基础上,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地均税收、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并实施全程监管的可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候利, 联系电话:0592-2855256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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