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2-12-26 11:30字号:

  一、背景依据

  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自2005年起实施,2009年完善为《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虽然将被征地人员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企业保”),但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等规定与“企业保”省级统筹规定不一致。

  2022年起,国家部署实施“企业保”全国统筹,要求各省份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增加缴费年限,并上线使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亟需调整,不能在“企业保”制度一次性缴费,养老保险待遇也需过渡执行全省统一“企业保”计发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企业保”全国统筹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级政策框架内将本市被征地人员合规纳入“企业保”,未纳入“企业保”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保”);同时,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对符合条件被征地人员待遇进行补差,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待遇平稳衔接。

  三、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本市原政策规定保障范围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文件适用对象为本市2021年底前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并根据缴费情况,将适用对象分为:“已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根据年龄情况,进一步将“未参保人员”细分为:“超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到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未到龄人员”(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

  明确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缴费

  1.明确被征地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增加“企业保”缴费年限。

  2.在“企业保”制度外,允许“未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即2023年内)继续按原规定一次性缴费15年。

  3.明确缴费补贴对象和标准。未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保”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费款属期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待遇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待遇,原则上按照“企业保”全省统一规定计发和调整总待遇,由“企业保”或“居民保”基金按规定发放全部或部分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总待遇由基金全部支付的,不发补差待遇)。

  1.“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2022年内退休的“已参保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

  2.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超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仍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3.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到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在确保待遇平稳衔接的情况下,对退休前已参加“企业保”的“到龄未参保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后延缴费,纳入“企业保”基金发放养老金。

  4.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到龄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15年“企业保”;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自行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退休后,按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5.“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保”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含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由基金按规定发放遗属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遗属补差待遇。

  6.为确保前后待遇平衡,“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不执行最低养老金有关规定。被征地人员不重复享受外地养老金与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五、注意事项

  今后若国家、福建省调整“企业保”政策,本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还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592-12333


附表:各类被征地人员适用政策规定简表

人员

参保缴费

养老保险待遇

已参保人员

已一次性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可自行继续参加“企业保”

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保”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

未参保人员

 

超龄未参保人员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

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到龄未参保人员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

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可自行参加“企业保”,享受缴费补贴

“企业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未到龄人员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相应由保障资金代缴“企业保”15年

一次性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

可自行参加“企业保”,享受缴费补贴

“企业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新增人员

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已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退休。

“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细分为:

“超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

“到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

“未到龄人员”: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