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自2005年起实施,2009年完善为《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厦府〔2009〕138号),虽然将被征地人员纳入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企业保”),但参保缴费与待遇计发等规定与“企业保”省级统筹规定不一致。
2022年起,国家部署实施“企业保”全国统筹,要求各省份要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通过一次性补缴等方式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增加缴费年限,并上线使用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我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政策亟需调整,不能在“企业保”制度一次性缴费,养老保险待遇也需过渡执行全省统一“企业保”计发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企业保”全国统筹的要求,在国家和省级政策框架内将本市被征地人员合规纳入“企业保”,未纳入“企业保”的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称“居民保”);同时,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对符合条件被征地人员待遇进行补差,确保政策调整前后待遇平稳衔接。
三、范围期限
《通知》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本市原政策规定保障范围的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文件适用对象为本市2021年底前未退休的被征地人员,并根据缴费情况,将适用对象分为:“已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根据年龄情况,进一步将“未参保人员”细分为:“超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到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未到龄人员”(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
明确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二)参保缴费
1.明确被征地人员不得通过一次性缴费、一次性补缴等方式增加“企业保”缴费年限。
2.在“企业保”制度外,允许“未参保人员”可在“规定期限”(即2023年内)继续按原规定一次性缴费15年。
3.明确缴费补贴对象和标准。未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保”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费款属期对应的本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60%,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5年。
(三)待遇享受
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待遇,原则上按照“企业保”全省统一规定计发和调整总待遇,由“企业保”或“居民保”基金按规定发放全部或部分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总待遇由基金全部支付的,不发补差待遇)。
1.“已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称“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保”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2022年内退休的“已参保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
2.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超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仍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3.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到龄未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补差待遇。退休后,参照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相应调整补差待遇。
在确保待遇平稳衔接的情况下,对退休前已参加“企业保”的“到龄未参保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后按月后延缴费,纳入“企业保”基金发放养老金。
4.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到龄人员”: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按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15年“企业保”;在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或个人灵活就业自行缴费期间不予代缴,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费不再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退休后,按全省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5.“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企业保”规定享受遗属待遇(含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由基金按规定发放遗属待遇,由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发放遗属补差待遇。
6.为确保前后待遇平衡,“已参保人员”和在“规定期限”一次性缴费的“未参保人员”,不执行最低养老金有关规定。被征地人员不重复享受外地养老金与本市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五、注意事项
今后若国家、福建省调整“企业保”政策,本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还将相应进行调整。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厦门市人社局 联系电话:0592-12333
附表:各类被征地人员适用政策规定简表
人员 |
参保缴费 |
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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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保人员 |
已一次性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前可自行继续参加“企业保” |
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按“省办法”计发养老金。其中,“企业保”实际缴费满10年的,可按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衔接过渡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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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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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未参保人员 |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 |
按厦府〔2009〕138号文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到龄未参保人员 |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 |
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企业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照“省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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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参加“企业保”,享受缴费补贴 |
按“企业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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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龄人员 |
可在“企业保”制度外、2023年内一次性缴费15年,相应由保障资金代缴“企业保”15年 |
一次性缴费不计算缴费年限,按照“省办法”计发养老金。未代缴月份的相应资金发放给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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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自行参加“企业保”,享受缴费补贴 |
按“企业保”规定计发养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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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人员 |
2022年1月1日后新产生的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
“已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参保缴费未退休。
“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未参保缴费,细分为:
“超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照退休年龄”;
“到龄未参保人员”:2021年底前已达到参保年龄且未达到“参照退休年龄”;
“未到龄人员”:2021年底前未达到参保年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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