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完善厦门市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满足人民群众对安置房屋的多样化需求,拓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渠道,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规办〔2021〕15号)等。
三、主要内容
(一)房票补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房票补偿,是指在征收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时,将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计入房票面值并发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房票补偿适用于我市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含依照规定可参照合法产权房屋予以补偿安置的未登记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二)房票补偿规则
本《实施意见》从房票面值、房票核发、房票期限、房票转让、房票房源、房票结算、房票管理等七个方面规定了房票补偿及使用房票购房的相关事项,为房票补偿及房票使用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房票补偿相关配套措施
一是本《实施意见》施行后,启动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产权调换房源由相关区政府统筹本区存量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现有存量安置房源不足的,可通过盘活存量竞配建房、购买商品房等方式筹集房源。上述方式仍无法满足产权调换房源需求的,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在岛外跨区域统筹存量房源,原则上不新建安置房。
二是建立与房地产市场挂钩的征收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征收补偿标准原则上与被征收房屋周边房地产市场商品房价格相适应,并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房票补偿工作机制保障
一是房票补偿由相关区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并按照现有征收补偿和结算流程开展房票核发、结算工作。
二是明确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区政府的工作职责,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房票补偿工作。
三是相关区政府应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加强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房票补偿资金,或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实施期限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2年。本《实施意见》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且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五、其他事项
推行房票补偿政策的同时,我市将调整货币补偿和岛外四区旧村整村征收项目放弃多购买安置房面积的现金奖励政策,由市资源规划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梁瑞 联系电话:0592-2855395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推行房票补偿的意见(试行)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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