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根据《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文件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相关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的通知》(厦府〔2016〕237号),文件现已到期。同时,我市2020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规〔2020〕18号),确定和公布了2021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政策,执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为实现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确定和公布我市2022年起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三、工作进展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征求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意见后,市政府专题会议进行研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印发执行。
四、范围期限
《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五、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19〕33号)规定“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缴费上限和下限的计算基数,各地暂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的年平均工资计算确定”。2019年起,省医保局每年均会下发关于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因此本通知明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确定。
即: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均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第二部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费率为10%,其中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个人按2%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三部分为“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政策,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7%执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3%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期间参保人员医保待遇保持不变。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朱恺容,2858335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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