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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厦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政策解读
2021-12-15 11:33字号:

  一、背景依据

  2021年3月,国务院台办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21〕2号)。

  2021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闽台农业融合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1〕20号)。

  二、目标任务

  立足厦门市区域优势,积极探索厦台农业融合发展新业态、新模式,形成新动能,培育农业发展新增长点,持续深化农业交流合作,研究提出更多惠及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政策措施,积极打造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登陆第一家园“第一站”,充分发挥对台农业合作交流桥头堡作用,大力促进厦台农业融合发展。

  三、范围期限

  适用于在厦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本若干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八条措施:

  一是深化优势产业融合。适当降低台资企业申报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门槛,其中企业总资产、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带动农户数量按认定标准的80%计算。

  二是突出农业科技合作。大力发展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做大做强两岸现代种业品牌。

  三是加大园区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厦门同安闽台农业融合(种子种苗)产业园建设,打造厦台农业合作交流载体。

  四是推动农业人才交流。支持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注册为“平台制”科技特派员,推广海沧区台胞参与乡村振兴和社区治理经验。

  五是加强乡建乡创合作。推广海沧区台胞社区营造师参与乡村建设规划经验,探索厦台乡建乡创模式。

  六是保障合作项目用地。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发展作物(含花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10%以内。

  七是强化金融保险服务。充分发挥“厦门银行业保险业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服务站”作用,做好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的金融服务。

  八是优化通关检疫环境。对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进口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产资料和进入大陆展示的农资产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通关速度。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李新波          联系电话:1390600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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