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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政策解读
2021-10-25 09:43字号:

  一、背景依据

  (一)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管亟需加强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点多、面广、量大,而且具有规模小、工期短等特点,因此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快速发现、快查快处。虽然法律法规有相关资质、资格要求,但小散工程、零星作业尚未纳入监管,从业队伍和人员鱼龙混杂,安全意识淡薄。近年来,小散工程安全事故及零星作业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起重及机械伤害等时有发生。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薄弱环节,为切实强化抓落实、补短板、堵漏洞,亟需出台《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以下简称《纳管办法》),全面加强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

  (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当前仍然存在政策依据缺乏、定义范围模糊、职责分工不明、监管力量未有效整合、执法措施不足等问题和困难。例如,现有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和监管力量重点保障大型建设工程以及限额以上需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无法纳管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各区监管体制、模式、方式和实施主体不统一,基层治理能力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亟需统筹组织各区镇(街)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对辖区镇(街)、村(居)委会、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巡查机制(见《纳管办法》第三章的第十五条),确保分布在大街小巷及各类房屋建筑中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得到有效监管。

  二、目标任务

  加强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规范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内容

  《纳管办法》共七章,三十六条,主要从定义范围、纳管原则、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职责、部门职责分工、纳管工作程序、惩处与考核等方面,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主要思路如下:

  (一)全面纳管与分类施策相结合

  1.全面纳管。基于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将未纳入监管体系的建设活动全面纳管,扩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范围:(1)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2)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3)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4)地下管道、管沟等清淤疏通零星作业。

  2.分类施策。按活动类型分类: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定义界限,小散工程由住建、交通、水利、港口等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参照报建工程的相关要求实施安全纳管;零星作业由应急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职责分工抓好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纳管,形成齐抓共管浓厚氛围(见《纳管办法》第四章的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分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息登记和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由社区实施信息登记,并委托专职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查(见《纳管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纳管办法》规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属地管理,主要理由有:(1)更有利于监管及时响应(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需要快速及时处置);(2)更便于市民就近登记备案(街道办委托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3)更有利于因地制宜、集中开展宣传教育;(4)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执法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

  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加强行业督导。《纳管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要求建设、工信、资源规划、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海洋、市场监管、市政园林、港口、城管执法、住房、电力、通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小散工程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出台技术、执法等方面的指引;明确要求市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零星作业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三)创新制度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纳管办法》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培训”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见《纳管办法》第二十二条)。由街道委托社区、物业企业提供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纳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在信息登记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第三方巡查(见《纳管办法》第二十五条)。物业巡查人员、专职安全监管员按照有关巡查指引,分别对物业区域内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对可直观发现的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街道办;此外,街道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三是开展执法查处(见《纳管办法》第二十六条);四是开展宣传培训、提供服务(见《纳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区政府、镇(街)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普及管理政策、安全知识,大力提升市民群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为督促责任落实,《纳管办法》建立了惩处和考核机制:一是依法调查。对安全事故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见《纳管办法》第三十条);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见《纳管办法》第三十一条);三是工作人员失职追责。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问责办法,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见《纳管办法》第三十二条);四是工作考核(见《纳管办法》第三十三条)。各区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市各级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聚焦安全。《纳管办法》主要聚焦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安全生产纳管,致力于解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问题,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二)破解难题。《纳管办法》对政策依据缺乏、定义范围模糊、职责分工不明、监管力量未有效整合、监管程序不一、执法措施不足等问题,提出了针对性解决措施,为各区解决相关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和保障支持。

  (三)机制保障。一是人员经费保障。在《纳管办法》中要求各区统筹组织镇(街)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对辖区镇(街)、村(居)委会、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活动的激励机制(见《纳管办法》第十五条);二是信息平台保障。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建立辖区小散工程信息化服务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实现信息上报、分流、处理信息化和智能化(见《纳管办法》第十九条);三是业务培训保障。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出台相关指引文件,确保专职安全监管员、物业巡查人员开展日常巡查的检查内容为可直观发现、无需专业知识判别的事项;同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巡查人员业务水平。

  五、关键词诠释

  (一)小散工程:按规定无需办理、免予办理或者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主要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见《纳管办法》第三条)。

  (二)零星作业: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下列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见《纳管办法》第四条)。

  (三)建设单位: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业主: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五)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山 0592-2201621

  吴懿 0592-8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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