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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解读材料
2021-10-04 08:25字号:

  一、背景依据

  2017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原国土资源部在厦门等全国34个地区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试点工作。2018年9月,厦门市顺利通过自然资源部的试点验收,多项具体试点工作获得肯定。试点期间,原市国土房产局印发《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厦国土房〔2018〕393号),文件已于2020年到期。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是我国首个专门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文件,确立了一系列基础性、系统性制度安排:明确交易规则,促进要素流通;放宽抵押限制,支持民营经济;创新运行模式,降低交易成本;强化监督管理,维护市场平稳。在国办发〔2019〕34号文件基础上,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印发《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闽政办〔2020〕49号),分别从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体系等方面明确了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过程

  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指示,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4号、闽政办〔202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土地二级市场工作实际,由市资源规划局牵头形成《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文件初稿,征求市财政、住房、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意见并修改后,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多轮研究,经2021年8月17日第14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8月25日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原则同意,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厦门市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国办发〔2019〕34号、闽政办〔2020〕49号文件精神,便于具体实施,主要包含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一)划定适用范围

  根据国办发〔2019〕34号、闽政办〔2020〕49号文件精神,主要针对以宗地为单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交易行为,包括土地交易和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并根据我市工作实际,排除一些不宜纳入的情形:一是各类房产的分套、分层交易、城镇私房交易,此类房产交易量大、交易频繁,但一般建筑体量较小,对土地市场的冲击不大;二是政府储备用地临时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交易,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交易,都已有专门的文件规定。

  (二)明确交易途径

  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完成交易,先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业务平台,发布和查询土地转让、出租信息、参与网上竞价,“线上”进行交易。待交易达成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窗口,“线下”办理不动产登记或备案,完成全部交易流程。待今后条件成熟,可逐步推行全程网办。

  (三)设置负面清单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要求,设定不得进入土地二级市场的八种情形,主要包括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应当依法征收或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四)细化转让条件

  一是明晰不同方式取得土地的转让条件。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等约定的投入产出、产业类型、受让人主体等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转让的,需房屋已经建成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二是明确宗地分割、合并转让条件。包括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经资源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并依法重新出具规划条件、分割或合并后的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原土地用途不改变等七个条件。三是明确政府回购的情形。转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修正值的80%的,政府有优先购买权,由资源规划部门报市政府建议行使优先购买权,市政府明确不予购买的,方可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五)完善出租规范

  一是明确出租条件。未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的,不得出租;以划拨、限制性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出租,需符合本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二是明确土地收益金申报制度。土地使用权人应在签订出租合同后30天内向资源规划部门申报,按照我市土地收益金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三是划拨宗地长期出租(出租年限超过5年)营利,或部分用于出租营利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六)抵押放管结合

  一是放宽对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以有偿方式取得的营利性教育、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等项目用地可以进行抵押,涉及抵押处置的,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二是进一步明确抵押三方合同要求。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抵押时需经出让人同意等限制抵押条款的,在土地抵押时,抵押人、抵押权人与出让人应签订三方合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价值、抵押物处置等进行约定。

  (七)强化监管措施

  一是明确转让后土地剩余年限的认定原则。二是明确转让后的由新受让人承接义务,相关部门依职责对新受让人进行监管。三是对违法违规交易的,转让方未按规定申报交易价格的,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土地收益金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四是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全链条监管。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市资源规划局利用处张铁军;联系电话:2855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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