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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2022-10-08 10:37字号:

  2月24日,市市政园林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全面解读《厦门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从会上获悉,《办法》共5章30条,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农村排水管理、雨污分流、排水管理进小区等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设计。《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会上,市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市市政园林局局长蔡伟中作《办法》实施发布。

  据介绍,为实现污水源头治理,《办法》加强规划统筹,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对编制排水相关专项规划、制定排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计划、新城开发建设等内容作了规定;实行雨污分流,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污分流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雨水、污水分流排入排水管网,禁止雨水管网和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同时,《办法》规定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实施同步改造;细化竣工验收要求,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委托第三方检测排水管网,在竣工验收时通知主管部门参加、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档案资料报送备案等内容作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为加强排水管理、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办法》结合我市管理实际,对管理措施进行了细化、补充规定:加强排水许可管理,从事工业、建筑、餐饮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设置和维护预处理设施,并申领排水许可证,对排水许可证申领、变更以及排水许可相关信息的共享作了规定;加强污泥安全处置,针对正本清源工作中发现的排水管道和检查井内集中出现的大量污泥、沉积物的情况,增加了通沟污泥安全处理处置要求;加强排水设施保护,细化规定各类排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管理要求,确定损坏排水设施情形下的先行抢修程序。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也在会上表示,《办法》新增了对“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的”以及“排水户未按规范维护预处理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城管执法部门将按照本办法授权全面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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