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厦门又将进入为期三个半月的海洋伏季休渔期。
昨天上午,厦门市海洋发展局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政策并答疑解惑。会上透露,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今年将继续执行“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对于查获的在册渔船一律按照年度补助政策扣除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没收拆解,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688艘渔船执行伏季休渔
据悉,2025年厦门市执行伏季休渔渔船共688艘(不含40艘正在更新改造的捕捞渔船)。其中,捕捞辅助船7艘,刺网渔船677艘,张网渔船2艘,拖网渔船1艘,纯钓具渔船1艘;而从各区来看,思明区伏休渔船6艘,湖里区2艘,翔安区485艘,集美区164艘,海沧区31艘。
厦门市海洋发展局表示,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都被纳入伏季休渔渔船的范畴。
休渔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据介绍,今年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将严格按照其船籍港休渔时间返回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
同时,严禁跨省休渔,确需省内跨县(区)、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报市、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发布会透露,厦门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提前主动向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钓具渔船在休渔期间严格执行休渔规定且符合有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违规受罚将被扣减补贴
根据规定,休渔期间将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属于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严查。
此外,在此期间渔船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活鱼运输船应当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运载捕捞的渔获物。
据透露,今年违反伏季休渔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将被扣减今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中的伏季休渔补贴,以及厦门市伏季休渔渔民生活补助资金。
加大监管乡镇船舶非法捕捞行为
除了在册渔船外,我市尚有两千余艘纳管乡镇船舶,同样要严格遵守伏休相关规定,不得从事捕捞作业,不得随船携带网具,不得向休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等。
今年,我市将加大协调力度,严格落实乡镇船舶的管理要求。而对于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将一律没收拆解。
“亮剑”执法举措遏制海洋过度捕捞
“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的背后,是今年厦门海洋部门着眼新形势、新变化的系列执法举措。
据悉,今年厦门将以渔船点验、随机抽查和船位监视等三项监管措施为抓手,进一步强化港内渔船严管严控,从源头杜绝伏休渔船违规出海作业。在全市范围内推动落实渔船点验常态化、制度化,精准掌握渔船动态。同时,通过渔船通导系统,实时监视伏休渔船动态,并积极推进伏休渔船“双随机”抽查机制落实。
今年来,驻市海洋发展局纪检监察组协同市海洋发展局机关纪委、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纪委持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通过推动“夜间执法常态化增频”、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深入开展清障行动等一系列“亮剑”执法举措,有效遏制海洋过度捕捞现象,有力促进海洋生态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据悉,伏休前期,驻市海洋发展局纪检监察组将通过开展专题党课、执法专项监督、全流程监督伏季休渔补贴政策资金预算及发放等系列举措,推动市海洋发展局进一步规范伏休管理,下一步,他们还将持续监督伏休政策落实,助力保护渔业资源。
释疑
问:休渔期内市民可以娱乐性垂钓吗?
答:禁渔是为了更好地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禁渔期内不禁止娱乐性垂钓,但市民需形成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观念,不从事带有捕捞性的垂钓活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
问:休渔期间,因资源调查、科研监测等特殊原因需从事拖网、围网作业的应履行什么手续?
答: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特殊活动,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问: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是否违法?
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问:“伏季休渔期间,渔船可以出海,只要不从事捕捞作业就可以”,这种说法对吗?
答:错误,伏季休渔要求“船进港、人上岸”,不允许伏休渔船离港。
温馨提示
欢迎群众对违反伏季休渔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592—2198110(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综合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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