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为深化我市争创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临床合理需求,严防流入非法渠道,方便医疗机构办理,拟将区管医疗机构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委托至各区卫健局办理,即市属市管医疗机构麻精药品许可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各区卫健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精药品使用的许可审批工作”。现拟征求各医疗机构在办理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过程中遇到的堵点、难点及相关建议,以便完善麻精药品许可审批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7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