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2003年起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经认定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原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完全等同于在用工单位正规就业、不完全受传统限制的就业方式的总称。主要有以下三种主要形式:一是社区劳动组织就业。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工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社会保障,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社区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自主型劳动组织就业和由政府财政拨款、失业保险基金及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资助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就业,主要分布在社区便民利民行业、社区保洁保绿保养保安保序行业、自行组织劳务派遣(劳动组织)行业。二是用工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指被用工单位聘用或由劳务派遣组织(经济组织)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的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三是自主就业。指劳动者个人自选项目,独立解决工作场地、生产工具等生产经营方面的问题,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由此获得经济来源维持生计。自主就业包括家庭手工业以及自由职业者等。
随着社会发展,灵活就业形式更加多样,为了进一步修订完善灵活就业认定工作,现向社会征集各类灵活就业形式、工种。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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