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要求,结合厦门自贸片区建设,我局草拟了《关于厦门自贸片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为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该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7月22日之前,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和建议:
1、电子邮件:xmlxl@163.com
2、 联系及传真:5039752
3、 信函: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3层厦门市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邮编361012
厦门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7月14日
附件:
关于厦门自贸片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
评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号)的精神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厦门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厦府〔2009〕144号)中关于建立健全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评议的相关规定,立足于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美丽厦门”建设、“一路一带”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发展、自贸片区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需求,建立健全自贸片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制度机制,助推厦门自贸片区产业转型升级,现就厦门自贸片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重要意义
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是针对以使用财政及以国有资金投入为主、涉及国有资产数额大或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经济活动,通过综合运用情报分析手段,对重大经济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整体情况和竞争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评价和审查,从规避风险、提高创新质量与管理效率的角度为政府管理决策和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参考。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手段判断产业技术发展趋势,预测产业市场和技术的创新空间,为研发创新和市场开拓提供指导。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有利于提高政府决策水平、提高创新资源使用效率;有利于防范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有利于提高重大经济活动实施效率、提高产业发展的国际竞争力,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支撑作用。开展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对涉及国家利益并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改制、合资、上市以及技术进出口等活动,进行相关知识产权监督,避免知识产权流失和危害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工作目标
围绕重大经济活动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结合知识产权评议的实际需求,逐步建立与完善重大经济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体系,分类制定知识产权评议业务规范与流程,对招商、贸易、技术进出口、人才引进、产业化及企业的并购、改制、合资、重组、转让、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进行评议,提高重大经济活动的实施质量、效率和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培育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建立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评议人才队伍,培养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识产权评议人才,切实为重大经济活动的实施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保障。
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工作内容
(一)评议范围
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厦门自贸片区经济主体实施经济活动中涉及以政府投资为主,使用财政及国有资产数额大的项目或者影响大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
1、自贸片区招商、贸易、人才引进涉及的项目
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引进技术和装备、合资合作项目;
3、科技项目及产业化项目;
4、财政性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投资或支持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
5、具有专利权的技术进出口项目;
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并购、改制、合资、重组、转让、上市等活动;
7、其他对自贸片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涉及知识产权的重大经济活动。
(二)评议内容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前,应当从知识产权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有效性,及项目实施设计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主要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评议,主要包括:
1、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影响分析,包括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保护期限、知识产权价值等;
2、项目企业的知识产权基础和管理能力、针对技术的知识产权布局规划;
3、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包括已有知识产权权利主体的合法性与权利稳定性的分析,以及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风险分析;
4、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技术发展方向、创新空间;
5、高技术人才引进的科技成果真实性、科技创新性、知识产权状况;
6、其他需要评议的知识产权事项。
(三)评议程序
1、申请单位对项目中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依照本指导意见的评议要求提交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知识产权评议报告一般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申请单位应将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及其申报材料同时提交相关部门。
2、申请单位未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的,但确有知识产权评议必要的,相关部门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交知识产权评议报告。
3、相关部门应将申请单位提交的知识产权评议报告,作为项目和重大经济活动审查时的参考。
四、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工作保障
建立健全厦门自贸片区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组织和经费保障。成立厦门自贸片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开展自贸片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建立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自贸片区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活动,建设知识产权评议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知识产权评议数据库、专利分析等工具,培育知识产权评议机构,培养知识产权评议人才与专家,提升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水平。有关部门应对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鼓励企事业单位等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五、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指导协作
(一)加强对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指导
知识产权评议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自贸片区知识产权局应加强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指导,针对类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确保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有效开展,逐步树立国有企业在自由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评议意识,鼓励非国有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评议手段。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为了做好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数据共享和协作配合。
六、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监督
申请单位及出具知识产权评议报告的专业机构应当对知识产权评议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评价报告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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