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1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本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双轮驱动作用,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厦门市质量奖,授予在质量管理、自主创新、经营绩效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厦门质量提升作出积极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称组织)。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不超过5个。
第四条 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自愿申报;
(二)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着重对组织的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绩效等方面进行评审。评审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六条 鼓励组织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各级质量荣誉:
(一)对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二)对本市组织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本市组织获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同一组织入选不同层级质量奖的,市级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为确保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厦门市质量奖的主要政策方针,研究决定厦门市质量奖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活动开展;
(三)审议评审结果,确定厦门市质量奖拟奖名单。
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及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质量领域专家组成。
第八条 厦门市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主要包括下列职责:
(一)制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工作程序、申报指南等制度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评审人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负责评审人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建立厦门市质量奖专家库;
(三)制定并实施厦门市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四)向市政府和评委会提交评审结果,报告厦门市质量奖工作情况;
(五)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组织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开展培训、诊断等培育工作;
(六)承担评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需要,在厦门市质量奖专家库内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当年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高层答辩评审;
(二)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明确推荐意见;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申报厦门市质量奖组织的培育和发动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定
第十一条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能够提供近3年稳定生产经营的相关数据;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IATF16949、ISO13485、TL9000、AS9000、GJB9001等其他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组织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无较大及以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
(六)依法经营,近3年未发生因涉税等犯罪被立案追诉的情形;
(七)诚信经营,近3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资格审查、查询信用信息,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通过审查的申报组织正式受理并予以告知。
(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申报组织社会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四)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材料评审,根据评审组推荐意见和入围比例确定入围名单。原则上获奖组织数量和入围组织数量以1:2的比例确定,即入围组织不超过10个。若评审组推荐组织数量不足10个,以评审组推荐的名单确定入围;若评审组推荐组织数量超过10个,以合议评审总分排名前10的名单确定入围。
(五)市市场监管局对入围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和高层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六)市市场监管局择优提出候选名单,书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评委会集体审议确定拟奖名单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经市政府批准,授予厦门市质量奖,并向社会公布。
(九)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反馈申报组织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及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申报不再受理。
鼓励获奖组织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获奖组织应如实填报《厦门市质量奖年度信息采集表》,于每年一季度报送市市场监管局,获奖组织使用厦门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开展形象宣传时应注明获奖年份,不得将厦门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用于产品、服务的质量宣传,以及其他营利性活动。鼓励获奖组织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并向社会推广、分享。
第十五条 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组织在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事件和达到涉嫌税收等犯罪立案标准,以及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市市场监管局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核实上述情形,根据核实后的实际情况,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报请市政府撤销其厦门市质量奖称号,予以公告。被撤销质量奖称号的组织,自撤销之日起不得继续使用厦门市质量奖称号和标志,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
第十六条 申报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对于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市市场监管局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告,收回其证书、奖牌和奖金,并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厦门市质量奖的评定,不得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厦门市质量奖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 参与厦门市质量奖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审、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