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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法制局关于公开征求《<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时间:2018-09-17~2018-09-30 征集部门:厦门市法制局 字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2018〕149号)精神,市法制局及时开展了本市法规清理工作,并在广泛征求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在厦门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m.gov.cn)和“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公布,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18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就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登录“厦门市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行政中心东四楼市法制局法规处(邮政编码:36101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j_zxx@xm.gov.cn 或者将意见传真至:2896900。 

  现行有效的法规文本可在厦门市法制局网站“厦门市法规规章查询”或者“厦门人大”网站在线查询。 

  附件:《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法制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等规定,对《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对《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㈠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属于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市规划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过程中,通过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征求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㈡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属于建设项目配套的市政工程设施的,市规划部门在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条件核实中进行指标复核。” 

  二、对《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作出修改 

  ㈠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建筑节能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㈡将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将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报告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 依法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八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审核意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消防验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验收结论。第二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变更消防设计的,应当重新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抽查并公告检查结果。)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三部法规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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