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部署,以及《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完善名城保护机制建设的工作要求,我局组织了《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草案编制,旨在构建全方面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管理体系,助力推进厦门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办法》明确了名城保护各部门职责分工,细化保护和活化利用等相关管理规程,强化了可操作性。《办法》编制期间,结合2024年8月-10月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9月18日关于传统村落保护的工作调整和12月19日市区部门关于名城保护职责的新增、以及12月12日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管理办法》,持续补充完善《办法》草案。
二、起草过程
(一)2024年4月23日,我局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市住建局等相关市直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意见。
(二)2024年5月-10月,我局组织认真研究部门反馈意见,多次讨论,并对接市住建局针对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调整问题讨论研究,根据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同时,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补充。
(三)2024年11月,我局组织专家对《办法》进行评审,并再次征求市住建局等相关市直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意见。
(四)2025年1月6日,我局第三次征求市住建局等相关市直部门以及各区政府意见;1月9日征求公众意见,在修改完善后形成《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送审稿)。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一)已征求16个部门意见,共反馈19条意见,其中已采纳9条,未采纳10条,具体详见《<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办法>部门意见汇总及修改情况说明》。
(二)外网目前未反馈公众意见。
四、主要内容
《办法》结合厦门实际,建立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进一步明晰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各部门职责,同时提出加强监督检查以及鼓励活化利用的具体措施;其中《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以及《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已经明确的内容则不再表述。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
厦门历史文化名城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其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保护与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明确各部门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具体职责
《办法》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位,细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相较《厦门经济特区历史风貌保护条例实施规定》,主要涉及以下方面:2024年5月,已成立厦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专班,统筹开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各项工作。为进一步落细落实各项保护工作,我市资源规划部门于12月19日加挂“名城保护处”牌子,并同步在各区住建部门设立名城保护科,全面统筹保护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明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措施
《办法》要求明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责任人。针对目前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中面临的困境,《办法》提出保护责任人可以持施工图审查报告或行业专家评审通过的施工方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利用传承机制与措施
《办法》学习广州市经验,提出促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利用的具体鼓励措施,包括对保护对象履行保护责任并进行合理利用的,可以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在符合保护规划前提下,用于公益性且非营利性功能,在保持原有外观风貌的基础上,可以通过改建或扩建配套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
(五)扩大补偿对象
《条例》中提出保护对象范围内的建筑为村民个人住宅,其所有人申请重建、扩建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不予批准的,所有人可以重新申请宅基地或者其他补偿方式。结合厦门实际,《办法》扩大补偿对象为居民及村民个人住宅。
(六)强化保护对象的监测与评估机制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七条措施的通知》(闽建风貌〔2022〕4号)的文件精神,《办法》提出了区人民政府针对保护对象的监测与评估要求,并明确区人民政府应当形成监测报告。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关于适用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涵盖的保护对象,涵盖了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由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世界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已有专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别做出了详尽规范,因此将上述保护对象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二)关于引入历史建筑概念的缘由
住建部领导及相关行业专家均对我市地方法规中关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名称产生质疑,认为与国家上位法规确定的“历史建筑”名称不符;且《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中也明确界定为“历史建筑”,因此《办法》将原“历史风貌建筑”修改为“历史建筑”。
(三)关于《办法》与《条例》的关系
《条例》属于我市现行关于历史风貌保护的地方法规,对全市历史风貌建筑、历史风貌区提出相关保护要求,对我市历史风貌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条例》局限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及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与管理,未按照国家上位法规、政策的要求,涵盖历史文化名城从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系统性保护与管理,存在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不相适应,与上位法保护体系不配套问题。
《办法》为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除执行《条例》外,同时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福建省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法规、政策的要求,增加了历史城区、历史地段、传统村落、传统风貌建筑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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