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鼓浪屿成功申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要求,切实加强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就《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起草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020年9月30日我市公布实施《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14号),有效期3年。2021年11月10日,国家文物局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提出新要求。鉴于我市管理办法即将到期,拟根据国家文物局工作要求和我市工作实际修订后重新公布。
2.制定的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物保发〔2021〕37号)等规定,并结合厦门市文物保护管理实际而制定。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文旅局拟制《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2.征求意见。市文旅局先后共征求15个相关单位意见,共收到9个单位反馈意见,其中7个单位提出修改意见17条,采纳4条,2个单位无修改意见,6个单位未反馈意见视为无意见。7月19日开始,在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截至8月19日,未收到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3.合法性审核情况。文件提交局务会集体研究之前已报送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经合法性审核,《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主体、程序及内容均符合合法性要求。
4.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系文物保护规范类文件,不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5.评估论证结论。2020年《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实施后,有效规范了我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明确了各级各相关部门文物保护管理职责要求,针对性解决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力量不足、城市发展与文物保护矛盾突出等问题。《厦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我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特别是区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管理职责要求,细化文物修缮、利用管理、迁移保护、撤销审查等工作,有助于各级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责任,规范保护管理,对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全市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水平,传承历史文脉,具有重要意义。
三、主要内容
阐明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概念性内容,明确保护主体和职责要求,以及文物修缮利用、规划建设、迁移保护、文物撤销、考古调查等具体事宜,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的《管理办法》,与2020年公布的原办法对比,主要集中在区级部门职责、文物修缮利用、规划建设、文物撤销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文物认定、登记与公布建立记录档案等要求,要制定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规定登记信息的具体内容;依据上述国家和省级法律法规,梳理和细化了区级部门职责,区文物主管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实施监督管理,包括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纳入区级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定期开展文物调查、会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空间信息纳入区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进一步提高了文物修缮利用的要求,应当高度重视地域文化和民族文化特征,尽量采用本地传统做法,并注意与营造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结合;规范了修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分别明确了国有和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修缮、保养经费的来源;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征收保护方面的细则,明确在城乡建设项目实施前,要组织开展专项文物调查,提出保护意见,明确拆除的国有和非国有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石刻、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的收藏单位;进一步明确文物撤销的档案及收藏单位等要求。
特此说明。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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