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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8-22 16:04字号: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0月,我市出台了《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厦府办规﹝2020﹞17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至2025年10月有效期将届满五年。为继续做好我市高层次留学人员服务工作,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并继续实施。

  二、目标任务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是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做好来厦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申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旨在通过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奖励措施,鼓励更多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厦工作,助力我市“4+4+6”产业发展。

  三、工作进展

  市人社局开展政策调研,通过征求意见、调查问卷、实地走访等方式收集意见建议,草拟形成《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及统一审查,并在市人社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长为10个工作日。经市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8月21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

  有效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15日。

  五、主要内容

  新修订《办法》共十五条,包含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对象、发放标准、申请条件及流程、资金停发管理及资金查重管理等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对象

  生活津贴的发放对象为从厦门以外新引进到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市(区)属的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工作且依法参保纳税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二)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生活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3000元、第二年每人每月3000元、第三年每人每月4000元,分3年连续发放,期满自动终止。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3年内按实际在厦工作月份发放。

  (三)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首次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生活津贴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原则上自高层次留学人员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2年内提出申请。

  2.申请时,自办理人事关系入厦起算在厦缴纳社会保险费已满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且社会保险关系仍在申报单位。

  对于非全职在厦门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每年在厦工作应当不少于6个月。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申请高层次留学人员生活津贴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关键词诠释

  厦门市高层次留学人员:由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第三条认定。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0592-5359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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