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善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规范社会信用评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厦门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9年6月,《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正式实施,明确要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履职需要建立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对社会信用主体进行分级分类管理。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部门行业管理数据,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为信用监管提供更精准的依据。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
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
综上所述,出台《办法》,规范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的需要,也是认真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需要,对于规范各行业、各领域社会信用评价工作和维护社会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具有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全市社会信用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向更高水平更高层次。
三、工作进展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多次征求部门意见、召开企业座谈会征求意见、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邀请专家反复论证等方式,确保科学有效。
四、范围期限
《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及其评价结果应用、分级分类管理等活动。《办法》有效期五年,期间可视实施情况予以适时修订。
五、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六章二十五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办法》以《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除自然人以外的社会信用主体开展社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等活动。此外,还明确了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的定义用语,并提出市、区财政部门应为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章社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指标实行动态调整,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不少于1次;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数据来源等重点内容,且行业信用指标中国家、省、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权重不低于20%。信用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新登记注册的社会信用主体初始社会信用评价等级默认为B级。
第三章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明确对社会信用主体按照信用评价结果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守信优秀、守信良好和守信一般类主体减少或适当减少监管比例和频次;对一般失信类主体按法定或常规比例和频次进行监管;对严重失信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第四章权益保护。《办法》明确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投诉及申诉处理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畅通信用修复渠道。
第五章责任监督。《办法》从档案管理、违规责任、监督考核等方面完善责任监督机制。
第六章附则。规定本办法解释单位及施行时间。
六、注意事项
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信用承诺不实等失信行为的,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依法纳入信用档案,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关键词诠释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是指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全市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公共信用信息为主要评价依据,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称社会信用主体)作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的信用评价。
行业信用评价,是指由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业主管部门)以本行业(领域)行政管理、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或相关联的数据为评价依据,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服务和依法监管的对象作出的适用于本行业(领域)的信用评价。
分级分类管理,是指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对社会信用主体依法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过程。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邓泽荣,联系方式:0592-2896206。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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