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解读回应 / 政策解读 / 文字解读
《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政策解读
2023-05-24 15:02字号:

  为落实《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有关规定,适应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新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登记监管实践,我市制定发布了《厦门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目录》制定背景

  2014年厦门在全省率先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出台《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配套制定《厦门市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厦府办〔2018〕241号,以下简称“原《目录》”)等规范性文件,按照“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明确了符合厦门实际的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和监管要求,为推行宽准入、严监管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制度保障。

  2022年开始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编制商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列明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地址或者区域”,“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为做好配套制度的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商事制度改革住所、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及经营场所禁设区域分类管理等已有制度机制及实践经验,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原《目录》有关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如增加住所禁限设区域项目等内容,重新制定发布。

  二、《目录》主要依据

  《目录》主要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应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

  三、《目录》主要内容及修订情况

  (一)主要内容

  《目录》按照依法有据、统筹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和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兼顾市容管理与民生需求的原则,汇总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具体情形、地址或者区域,区分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禁止或限制设立的规定,分别根据全行业禁止或具体行业限制的不同角度进行梳理列明,同时列出法律法规依据的具体条款内容、相应监督管理单位,便于分类管理、直接对照执行。《目录》共包括住所、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项目26项(含31小项)。具体包括:

  1.住所禁限设区域项目2项(含2小项)。包括“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2项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

  2.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项目24项(含29小项)。涉及危及公共安全、高污染行业、油烟噪音扰民、世界文化遗产、影响历史风貌和城市景观等事项,具体包括违法建设等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3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禁止的行业项目1项以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娱乐业、餐饮业、互联网上网服务等不同行业禁限设区域项目20项。

  (二)修订情况

  《目录》一方面新增了相关部门提供的禁限设区域项目内容,另一方面对原《目录》中所依据法律、法规近5年来发生修改变化的情况进行梳理,并修订相应项目。同时,《目录》去掉了原《目录》关于前置、后置及一般经营项目的区分,相关分类具体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实施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为准。本次《目录》保留了“商店、饮食店”“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原有项目共2项(含2小项)。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

  1.增加禁限设区域目录12项(含14小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住所禁限设区域目录2项(含2小项),包括“违法建设或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围内”2项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

  (2)经营场所禁限设区域目录10项(含12小项),包括违法建设等全行业禁止区域项目3项;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禁止的行业项目1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等不同行业禁限设区域项目6项。

  2.修改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12项(含15小项)。具体包括因《未成年人保护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近5年内发生修改变化或因机构改革,进而合并或调整了涉及的经营项目表述、禁限设区域、法律法规依据及监督管理单位等有关内容的禁限设区域目录12项。

  3.删除法律法规变化后原禁设区域。《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于2019年7月8日废止,相应删除原《目录》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这一项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2020年进行修订,删除了原第二十六条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相关规定,相应删除原《目录》中“网吧、游戏室”“娱乐业”两个项目中对应的2小项。以上删除项目所涉禁限设区域分别在本次修订后的《目录》第4项、第10项及第17项中有所体现。

  四、联系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0592-2392957

相关链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