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0年1月1日、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而我市于2016年12月印发的《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厦府办〔2016〕220号)已不符合上位法有关规定,亟需出台新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政策。现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的要求,结合上位法有关规定和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实际情况,按流程制定颁布。
二、目标任务
《厦门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厦府办规〔2021〕1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一个顶层设计政策文件,综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内容和工作流程于一身的综合性规范性文件,《若干规定》依法施行后将有效指导、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工作进展
《若干规定》已经第15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于2021年10月25日印发,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范围期限
《若干规定》有效期5年。适用范围扩大至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以及集体土地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而不仅限于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
五、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主要包含总则、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及附则等四个部分,突出体现以下几项新举措:
1.征收程序由原来的先报批后征收补偿调整为先征收补偿后报批的模式。
2.严格规定集体土地征收6个步骤,即:确定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3.首次明确征地补偿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对各项费用做了原则性规定。
4.明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作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5.征地补偿安置纠纷解决机制由原来的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调整为由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注意事项
鉴于《厦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纠纷裁决规程》(厦府办〔2017〕69号)已失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删除原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规定,且第三十一条新增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第三条确定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为此,《若干规定》新旧衔接确定两大原则:
一是实体补偿方面。明确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尚未完成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二是争议解决方面。已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征地(预)通告或土地征收启动公告的项目,但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或者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七、关键词诠释
(一)征收程序。《若干规定》明确征地报批前程序和征地批后公告程序,包括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组织听证、办理补偿登记、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开展征地报批工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等流程环节,规范区人民政府作为发布相应公告的主体。
(二)征收补偿。为进一步规范整合我市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标准,《若干规定》对征收补偿进行纲目规定,包含:一是征地补偿费用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二是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补偿内容。其中,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项下对房屋产权认定、应安置人口、人均50平方米、产权合并等补偿认定指标做原则性规定。另外,市资源规划局将另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因此《若干规定》中对于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及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规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曾琳 联系电话:28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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