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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6-021
文  号:厦府规〔2026〕2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6-05-02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5-07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5-07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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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市依法划定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即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详见附件1),空间区域内依法依规按照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净空关注区域进行分级分类管理。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

  二、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三、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在本市翔安区大嶝街道,金海街道后村社区,新店街道蔡厝社区,香山街道莲河社区、霞浯社区、东园社区、珩厝社区等区域升放无人驾驶航空器(详见附件2)。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

  2.厦门翔安国际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厦府规〔2026〕2号.pdf
  • 厦门翔安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wps
  • 厦门翔安国际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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