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4-122
文  号:闽政地厦〔2024〕6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4-06-30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安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4-07-0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同安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7-03 11:08
字号: 分享:

同安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同安区2024年度第十一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同政〔2024〕98号)收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授权,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区境内农用地0.9259公顷、未利用地0.099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你区洪塘镇龙泉村集体所有园地0.2280公顷、林地0.063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80公顷、未利用地0.0998公顷,洪塘镇新厝村草地0.3462公顷、其他农用地0.0312公顷,洪塘镇郭山村园地0.2491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1.025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使用集体土地,切实做好被使用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区和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区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区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闽政地厦〔2024〕63号.pdf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