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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3-025
文  号:厦府规〔2023〕1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3-01-15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1-30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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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第3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吸引优质文化企业来厦投资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文化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打造新时代文化强市,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培育文化产业市场主体

  (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入统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文化企业,按“晋级补差”原则,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符合本市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有关总部经济经营贡献奖励、人才奖励等政策。

  (二)支持文化企业争先创优,对获得中宣部认定的全国文化企业30强、全国文化企业30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含单体聚集类),文旅部、商务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给予运营企业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商务部、中宣部等部门认定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运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和发展,对入选国家文化产业发展项目库、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千帆出海”行动计划项目的,按规定给予运营企业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头部文化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引进,另行研究支持方式。

  二、积极推动文化产业集聚发展

  (四)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且通过相应考核的,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经营补助。

  (五)支持文化产业平台发展,对闽台特色文化交流交易活动、对外文化贸易、为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服务等平台型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加大扶持数字文化产业发展

  (六)支持音乐、动漫、传媒、出版、演艺、影视等文化产业数字化发展,鼓励文化企业运用新型数字科技体验技术,大力发展线上线下一体化、在线在场相结合的数字化文化新体验场景,促进新型文化消费发展,对投资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持续完善文化金融支持方式

  (七)支持贷款贴息补助,对文化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贴息年限最长3年,年贴息率按最高不超过当年末对应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LPR)的50%,每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市区贴息比例叠加不超过100%。

  (八)支持依法设立文化类产业基金,发挥文化产业基金效能,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厦门文化产业领域,促进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九)支持发挥融资增信基金作用,对运营状况好、信用优,且符合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担保条件的文化企业的银行融资,由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按规定提供增信担保。探索设立文化产业增信子基金。

  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奖励、补助、资助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企业根据本措施享受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扶持措施的,其享受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在本市的年度地方经济贡献。

  本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 厦府规〔2023〕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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