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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22-158
文  号:厦府规〔2022〕9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2-06-24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誉市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荣誉市民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7-08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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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荣誉市民待遇实施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荣誉市民待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厦门市荣誉市民为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厦门市荣誉市民享有必要的待遇,根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厦门市荣誉市民,是指经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其他国内人士(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下称“联席办”),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四条  荣誉市民可应邀列席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其常委会召开的对市民开放的会议。

  第五条  联席办可不定期召开荣誉市民座谈会,组织有关部门向荣誉市民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建议、意见;适时组织荣誉市民考察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等情况;向荣誉市民提供《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厦门投资指南》等资料。

  第六条  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国庆、春节、元宵、中秋和特区建设周年庆等重大节庆活动可视情邀请荣誉市民出席。联席办根据庆典活动安排协助组织实施。

  荣誉市民推荐单位应协助落实其推荐申报的荣誉市民在厦各项待遇及服务保障,在重要节日期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慰问走访活动。

  第七条  在征得荣誉市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可对荣誉市民的突出贡献进行宣传报道。

  各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荣誉市民的事迹前,应报请联席办研究同意。联席办可根据具体情况,商请相关部门后做出决定。

  第八条  本市各口岸查验单位对持有“厦门市荣誉市民证”的荣誉市民提供优先通关的便利;荣誉市民乘坐厦门航空有限公司从厦门始发的航班,可在头等舱值机台办理登记手续,并可享用头等舱休息室。

  第九条  荣誉市民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三级保健标准,体检费用由市委统战部(市侨办)与体检医院结算)。

  荣誉市民在本市市属公立三甲医院可优先就诊。

  本市市属公立三甲医院应设置“厦门市荣誉市民优待挂号”标志,为荣誉市民提供优先挂号、接诊、配药和做相关医学检查的便利。

  第十条  荣誉市民可凭“厦门市荣誉市民证”携带一名随行人员,免费游览“厦门旅游年卡”指定的旅游景区、景点。

  荣誉市民前往鼓浪屿可凭“厦门市荣誉市民证”乘坐市民专线,相关陪同人员可一并随行。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的直系亲属在本市市属、区属学校就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联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厦门市荣誉市民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2005〕75号)同时废止。

附件:

  • 厦府规〔2022〕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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