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N |
  • 移动版

    闽政通APP

网站支持IPV6
索 引 号:XM00100-02-02-2019-147
文  号:厦府〔2019〕27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9-09-18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五通金融商务区三期(A片区一期、E片区一期)旧村改造项目政府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9-2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五通金融商务区三期(A片区一期、E片区一期)旧村改造项目政府储备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9-25 15:51
字号: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禾山镇五通村委会企业预留用地的批复》(厦府地〔1993〕地160号)等有关文件批准,决定征收湖里区金山街道五通社区居委会70519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五通金融商务区三期(A片区一期、E片区一期)旧村改造项目政府储备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征地面积(平方米)

被征地单位

征地单位

五通金融商务区三期(A片区一期、E片区一期)旧村改造项目政府储备用地

储备用地

70519

金山街道五通社区居委会

湖里区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范围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禾山镇五通村委会企业预留用地的批复》(厦府地〔1993〕地160号)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2016〕39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