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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17-136
文  号:厦府〔2017〕23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7-07-12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07-13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1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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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53 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困境儿童福利保障水平,有效保障本市困境儿童的生存、发展、安全权益,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家庭尽责。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促进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积极推动完善保障儿童权益,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加快形成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合力。

  坚持社会参与。积极孵化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动员引导、鼓励支持广大企业、专业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力量参与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坚持分类保障。针对困境儿童监护、生活、教育、医疗、康复、服务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自身、家庭情况分类施策,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

  (三)总体目标。加快形成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二、主要任务

  我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市、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基本原则,强化家庭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意识和能力,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障等政策措施,力争到2020年底,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困境儿童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明显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三、健全保障体系

  (一)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本市户籍儿童,纳入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负责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询问其是否有未成年子女需要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并协助其联系有关人员或市民政部门予以安排。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决定机关或镇(街道)综治部门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监护提供帮助。对于依法收养儿童,市、区民政部门要完善和强化监护人抚养监护能力评估制度,落实妥善抚养监护要求。

  (二)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发挥村规民约作用,加强对监护人的法治宣传、监护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履行监护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困境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要随时更新困境儿童信息,每个月报送区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要包干联系困境儿童,落实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基本生活保障。市、区民政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开展困境儿童排查调研,摸清底数、动态管理、精准帮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纳入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保障范围;对于无法定抚养人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对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8周岁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于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并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对于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按规定实施临时救助时要适当提高对儿童的救助水平。

  (四)提升孤儿保障水平。健全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从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孤儿(含机构供养和社会散居)基本养育标准统一为18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就读的,可继续按标准享受基本生活补助。市、区为孤儿投保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孤儿医疗费问题。强化孤儿成年后就业帮扶,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鼓励和帮扶有劳动能力的孤儿成年后实现就业。孤儿成年后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相应补贴政策。

  (五)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充分运用各项医疗政策,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对于本市户籍的困难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其年度住院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较多严重影响基本生活的,符合条件的优先为其办理临时救助。落实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政策。对于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强化各项救助制度的互补联动,引导和鼓励慈善组织开展补缺型和补充型医疗援助项目。将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对象范围,救治工作逐步由手术救治向医疗救治拓展。实施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有需求的孤残儿童提供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残疾人康复等服务要优先保障残疾儿童需求。对患急危重症困境儿童的医疗救治,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按规定通过疾病应急救助资金补助等渠道支付费用。针对特殊需求,加快推进医疗费用支付、异地就医制度等改革,让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看病就医更加便利。

  (六)落实教育保障政策。市、区教育部门要把关爱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考核目标,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会同市公安机关指导和协助中小学校、幼儿园完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对教职工开展困境儿童关爱保护专题培训,对本市困境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建立针对残疾儿童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为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提供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和常住人口随迁子女,要将其义务教育纳入市、区政府教育发展规划,符合条件的要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政策和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开展学前教育。实施送教上门服务,为确实不能到校就读的本市户籍重度残疾困境儿童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送教对象纳入特殊教育学籍管理,按特殊教育生均标准核拨公用经费,切实做好保障工作。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困境儿童入学和不失学,依法完成义务教育。完善助学金制度,做到应助尽助,保障困境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七)发挥群团组织作用。各级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困境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等群体,依托职工之家、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家庭教育指导中心等服务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深入城乡社区开展家庭教育志愿服务,加强对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组织要做好本市户籍的残疾困境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八)落实相关部门关爱保护职责。市、区发改部门要将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项目,支持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和寄宿学校等服务设施建设;市、区财政部门要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开展关爱保护所需经费,支持做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要积极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尤其要加大对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困境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宣传,引导父母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增强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开展困境儿童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开展送温暖、互助互济等帮扶活动,帮助符合政策有困境儿童的困难职工家庭享受有关帮扶政策,号召企业加强对职工的家庭安全教育,发动企业组织开展各类夏令营、“第二课堂”等贴近困境儿童实际需求的活动。其他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抓好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政府要把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工作考核、定期督查、及时通报等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市民政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通过通报、约谈负责人等方式予以督促并责令改正。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衔接,落实本市户籍的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做到困境儿童底数清、情况明,应当保障的都应予以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积极发挥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加大社会监督力度,促进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二)构建保障服务工作网络。统筹各类优势资源,充实工作力量,构建市、区、镇(街道)和村(居)四级联动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网络。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残联组织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困境儿童保障政策落实和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要参照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建立面向本市户籍的城乡困境儿童包括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在内的困境儿童安全保护机制。要依托市、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健全困境儿童服务网络,辐射城乡社区,发挥临时庇护、收留抚养、福利服务等功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民政工作的机构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信息支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畅通与区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妇儿工委办公室和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残联组织的联系,并依托上述部门(组织)在镇(街道)的办事(派出)机构,及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

  村(居)民委员会要设立由村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并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对于发现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属于家庭经济贫困、儿童自身残疾等困难情形的,要告知或协助其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保障;属于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导致儿童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要落实强制报告责任;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三)强化考评督查。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履行部门保护职责,加强对关爱保护困境儿童工作的督查,对机制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因工作不力导致困境儿童救助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利用公益广告、微电影、爱心捐赠等形式,积极宣传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困境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教育引导,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政策的宣传力度,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和家庭自觉履行监护责任的法律意识。认真总结交流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经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爱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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