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开发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至深圳铁路福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9〕735号文)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10〕133号),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井城社区集体土地平642035平方米,浦林村集体土地201733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11066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85483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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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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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铁路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 |
仓储用地 |
642035 |
井城社区居委会 |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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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3 |
浦林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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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 |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285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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