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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2-2010-193
文  号:厦府〔2010〕313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0-08-25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开发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0-09-06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开发用地征收土地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0-09-06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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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至深圳铁路福建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9〕735号文)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9年度第十六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10〕133号),决定征收集美区灌口镇井城社区集体土地平642035平方米,浦林村集体土地201733平方米;收回位于集美区范围的国有土地11066平方米,合计征收(收回)土地85483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收面积(平方米)

被征收单位

征地实施单位

厦门铁路物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前场铁路大型货场(集美区范围)

仓储用地

642035

井城社区居委会

厦门市灌口镇人民政府

201733

浦林村委会

11066

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10〕285号文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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