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安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第二批次宅基地农用地转用的请示》(厦翔政〔2010〕2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翔安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将农用地1.278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新店镇下后滨社区农用地1.2785公顷(其中水田0.1706公顷,旱地0.6239公顷,园地0.1527公顷、林地0.1347公顷、其他农用地0.1966公顷)作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一户一宅的要求,并按规定报批。
三、同意上报的征用土地方案。你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征用批准文件的10日内,按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生产和生活安置工作。
四、本批次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1.2785公顷,计入你区2010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五、本次涉及占用耕地0.7945公顷,由省国土厅统筹安排。
六、土地征用以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区政府依法办理。自征用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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