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海沧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强化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促进各项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有效地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下达2002-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的通知》(闽政文〔2002〕162号),现将我市2002-2005年森林防火责任书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健全区森林防火机构,有人员编制,专人负责森林防火办日常工作。
二、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要分片包干。帮助责任单位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
三、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区政府除向市政府写出专题报告外,还将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
四、各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区级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经费要纳入各区财政预算。市安排的防火基础建设专项资金,区级地方资金配套应不低于1:0.5,并确保专款专用。
五、严格控制森林火灾,按照省双控指标要求,生态公益林年森林火灾发生率和受害率不得超过0.5次/万公顷和0.5‰,其余有林地面积不得超过1次/万公顷和1‰,不发生重大以上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各区的双控指标量详见附表。
六、及时组织森林火灾的扑救和火灾案件的查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后,区领导及包片责任区的指挥部成员应及时到场指挥扑救。辖区内的森林火灾在12小时内扑火率不低于90%,森林火灾案件查处率不低于80%。
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本责任书的要求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同时负责组织对各区防火责任书每年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凡完成上述工作目标,且连续4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给予通报表彰。
八、本责任书自2002年起施行,一定4年。
附件:各区双控指标分解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二年八月十四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8月15日印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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