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厦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若干规定》已经第16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8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5〕1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
第三条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数据库建设,落实应急预案数字化,推进数据共享共用。
市、区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数据上传、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市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第五条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本级党委和政府审批,以本级党委和政府名义发布。
市、区总体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总体要求、事件分类分级、预案体系构成、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以及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应急保障、恢复重建、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六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有关应急指挥机构名义发布。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中的责任部门(含指挥部各工作组的牵头部门)要对照职责任务,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细化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要求;同一部门在多个专项应急预案中承担同类职责任务的,可在编制部门应急预案中统筹落实相关工作安排。
第七条 因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确需制定目录外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报批程序审批印发,纳入专项应急预案管理;专项应急预案被其他应急预案替代或者适用条件不存在的,应当按照程序予以废止。
第八条 市、区专项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衔接协调:
(一)专项应急预案衔接性审核申请表;
(二)专项应急预案送审稿;
(三)编制说明;
(四)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结果;
(五)风险评估报告、应急资源调查报告、案例分析报告;
(六)应急预案评审论证材料;
(七)上位应急预案;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对专项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信息报告、分级响应、处置措施、应急保障等方面内容进行衔接性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表。编制单位按程序将审核意见表和其他送审材料报送审批。
第九条 市、区部门应急预案主要规范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由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及上级应急预案要求组织编制,经部门集体审议通过后,以部门名义印发。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可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并明确牵头部门;必要时,可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第十条 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鼓浪屿管委会应当结合本区域实际,组织编制本区域应急预案,加强与市、区相关预案衔接,做好先期处置、协调联动、信息报送,并根据市、区应急响应等级,落实相关工作。其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等流程管理事项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机构组织编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部门审批,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市级巨灾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部门结合风险评估实际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参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
联合应急预案由联合单位共同组织编制,联合印发;跨行政区域联合应急预案审批,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协商确定,参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新兴业态、新兴领域应急预案由牵头负责的管理部门根据产业特性或者行业特点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可单独新编应急预案或者将相关应急处置内容统筹增补至现有应急预案中予以规范,按照专项应急预案或者部门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镇(街)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市、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指导。总体应急预案由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印发,专项应急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印发。
专项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预警信息传播、任务分工、先期处置、叫应反馈、信息收集报告、现场管理、人员疏散与安置等核心内容。专项应急预案种类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台风、暴雨、火灾、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生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等。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结合辖区实际组织编制综合性应急预案,以村(居)民委员会名义发布。应当纳入综合性应急预案中的突发事件类别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一般包括台风、暴雨、火灾、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传染病疫情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村(居)综合性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总体工作安排,以及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响应程序、处置要点和附件。附件应当简明、实用,主要包含村(居)基本情况,应急通讯录、风险辨识、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重点保护部位和人员等各类清单,应急处置卡和流程图、风险点位图、疏散示意图等各类图表。
第十四条 单位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组织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突出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以本单位名义印发。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相关支撑性文件。安全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结合实际简化应急预案要素和内容。
第十五条 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危险物品相关经营管理等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应急预案,与所在地区级以上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相衔接:
(一)轨道交通、铁路、航空、桥涵隧道、水陆客运、网络通信、数据中心等交通、通信运营单位;
(二)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
(三)供(排)水、发(供)电、供油、供气、长输管道、高速公路、通信、广播电视、防汛等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
(四)学校、医院、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大型商超、宾馆、旅游景区、娱乐场所、文体场馆、文保单位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五)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一般包括: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案例分析、预案编制、征求意见、预案验证、评审论证。
前款规定的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可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十七条 鼓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验证预案,按照应急预案明确的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程序,模拟突发事件处置应对过程,验证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编修应急预案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组由应急管理专家、相关行业领域专家和应急预案涉及单位工作人员等组成,专家原则上从同级或上级专家库中选取;其中,市、区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论证,应当吸纳应急管理、预案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自身实际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论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完整性、适用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提出建议,或者由区级相关部门指导开展,简化相关程序和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送审稿、征求意见情况、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
应急预案编制说明内容一般包括应急预案编制依据、编制过程、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评审论证情况、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含电子文本)、编制说明以及备案申请表报送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采取桌面推演、实地演练、无预警拉动演练等方式组织演练,并结合演练情况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牵头部门会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开展,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编制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或本领域上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的,本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同类型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以先期处置、转移避险、自救互救为重点内容的综合演练,可采取镇(街)带村(居)的形式一同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加强演练评估,参演单位应当针对演练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改进,同时做好演练资料的归档保存。应急预案演练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评估一次,镇(街)和村(居)应急预案原则上每5年评估一次,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其专业评估意见可作为应急预案是否修订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应急预案评审、审核、备案所需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字解读:
《厦门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若干规定》文字解读图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