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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26-001
文  号:厦府办规〔2026〕1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6-01-14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1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17 15:40
字号: 分享: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已经第1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完善科技成果转化链条,推进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科技创新若干规定》等规定,制定如下措施。

  一、激活创新源头,保障科技成果高质量有效供给

  (一)接力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构建完善“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科技型企业接力式支持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下简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厦转化,引导苏颂概念验证基金对苏颂未来产业概念验证体系项目给予投资支持。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信用贷款,纳入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科技创新子基金支持范围,并建立分档补偿机制,经银行评估后可按照规定获得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信用贷款,给予借款企业年化1%的利息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按照规定纳入市技术创新基金和“厦研保”支持范围,还可以按照规定获得市科创风投基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股权直接投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厦门金融监管局)

  (二)遴选高层次人才挂职“科技副总”。从高校院所选聘一批高层次人才在本市企业挂职“科技副总”。“科技副总”聘期最长3年,一年一聘,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个人年工作保障经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聘期结束后,对考核优秀的“科技副总”可认定为厦门市高层次人才(C类)。鼓励各区(开发区)设立“科技副总”公寓,为外地“科技副总”提供最长不超过挂职期限的免费住宿。鼓励“科技副总”带博士后参与研发合作,对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博士后给予最长2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生活补助,相关补助实行单列管理,不占所在工作站的补助名额;给予出站留厦博士后每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安家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三)支持组建“首席科学家+科技副总”人才攻关联合体。支持创新联合体建立首席科学家制度,联合“科技副总”组建“人才攻关联合体”,参照市高质量人才基地给予牵头企业自主认定市高层次人才权限。每年给予“人才攻关联合体”牵头企业不少于1个“双百计划”特聘岗位,面向海外自主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创新人才,享受100万元资金补贴及相关保障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

  (四)“财政+金融”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各区(开发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基金,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早期资本支持。探索优质转化项目推荐激励制度。支持高校院所、创新平台、社会资本设立概念验证基金,市科创风投基金对概念验证基金最高可出资50%,区级引导基金最高可出资20%。优化基金考核评价体系,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不单纯以单个项目或者单支子基金出现亏损作为追责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推动“创新飞地”双向赋能。布局建设若干“创新飞地”或者海外协同创新中心,以“运营补助+绩效奖励”方式给予运营合作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创新飞地”孵化企业在本市落地产业化项目,符合“双百计划”创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按照规定可由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直接进入答辩。支持“创新飞地”入驻企业按照规定参与承担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参建全国高校区域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高校科研团队入驻“创新飞地”,由运营合作机构提供技术、商业可行性验证以及经营团队组建等预孵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二、推进赋权松绑,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激励

  (六)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积极探索将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试点范围扩大至医疗卫生机构,试点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鼓励制定科技成果转化负面清单,支持采用“赋权+转让+约定收益”“先使用后付费”等转化模式。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相关制度由项目研发团队自主使用。允许科研人员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现金出资方式,入股经单位批准同意的、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与单位共享成果转化收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七)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持续推动本市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收益的单位占比部分,包括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分红、处置等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不上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八)支持事业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成果转化。经主管部门同意,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统一开展技术推广、知识产权运营、技术投融资、技术供需对接、产品资质申报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探索建立科技成果所有权、运营权与收益权分割管理的运营机制,以“技术托管+未来收益”方式,通过协议约定未来收益的分配。(责任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市科技局)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人员评价激励制度。对高校院所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中试熟化、成果转化的科研人员,将科技成果转化成效评价指标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并加大权重。高校院所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需要,可按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设置技术转移转化专业技术岗位。(责任单位:各高校院所)

  (十)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转化贡献人员奖励。本市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制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制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从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含单位内部从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70%;

  4.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以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三、强化企业主体,激发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动能

  (十一)强化企业主导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加快构建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主动策划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按照企业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给予最高50%的配套支持,其中对项目牵头企业的国拨经费(不包括转拨给其他单位的资金)配套比例提高至最高1:1。单个项目本市最高配套1000万元,国家和省、市资助金额之和不超过项目(课题)总投入。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医疗卫生机构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按照非财政资金投入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企业委托研发投入3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项目,经审核可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等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按照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由各区(开发区)按照转化成效给予连续2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三)促进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国有企业考核指标,进一步强化重大成果转化应用效益考核。支持国有企业根据本市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组织试点工作。探索适合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路径和模式,优化国有企业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审批程序。(责任单位:市国资委)

  四、繁荣技术交易,构建高活力技术转移转化体系

  (十四)鼓励开展技术交易。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0.5%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所获得的技术交易奖励金由其自主管理、自主使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五)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激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10—50亿元的,给予0.02%奖励;超过50亿元以上的,给予0.03%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六)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发展。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经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开办第一年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办公经费,在其稳定运营一年后可以给予连续2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成交的,按合同金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技术经理人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成立技术经理人事务所,鼓励技术经理人来厦开展服务,壮大技术经理人队伍。支持将取得重大贡献的副高及以上职称技术经纪专业人才纳入厦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体系。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作用,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技术转移转化微专业,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五、打造平台矩阵,畅通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渠道

  (十七)系统布局概念验证中心。支持建设专业领域概念验证中心,经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的,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

  (十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围绕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产业研发实际需求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创新支持服务,按照规定纳入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体系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平台建成后每3年绩效考核一次,等级为优秀、良好的,可根据年度技术服务收入一定比例,给予3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运营经费支持,其中优秀和良好等级分别不超过参与考核平台数的10%和20%;绩效考核优秀且有提升改造需求的,可以以市科技计划项目形式给予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六、健全服务监管,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生态

  (十九)打造智慧化“科创大脑”。升级“鹭创通”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整合科技成果、研发机构、科技服务、创新政策等资源,构建统一智能数据底座。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科技全景图”数字展示、技术供需智能对接、政策精准推送、成果超市、科技服务商城等应用服务,构建覆盖概念验证、小试中试、企业孵化到产业化的一体化智能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制度。本市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将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说明本单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二十一)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政府部门以及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在开展成果转化、科技投融资等工作中,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履行勤勉尽职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且个人和所在单位没有牟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免除其相关决策失误和偏差责任。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应当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实施审慎包容监管。(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本措施与本市其他同类型政策存在交叉、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政策所需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确定,其中第十二、十四、十六、十七项措施由市、区按财政体制共担。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 厦府办规〔2026〕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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