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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25-013
文  号:厦府办〔2025〕17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5-04-28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4-3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4-30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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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的系统治理,维护海上安全生产和厦门海域平安稳定,健全完善各项涉海涉渔安全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全面压实各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福建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福建省使用船舶从事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乡镇船舶管理的意见》《厦门 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厦门市水上旅游客运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涉海涉渔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完善综合协调机制

  坚持和优化涉海涉渔安全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市海洋局牵头负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协同联动的涉海涉渔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会商、信息互通、联合治理,督促涉海涉渔部门和各区落实涉海涉渔安全生产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涉海涉渔安全管理职责交叉及执法协同等事项。

  二、完善“以港管船、以船管人”机制

  坚持和优化“以港管船、以船管人”机制。各级各部门依职责,按照守点(守住港口码头)、控线(控住岸线)、管面(管住海域)原则,开展涉海涉渔日常监管工作。

  (一)码头管理分工:港口码头有经营管理主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并督促经营管理主体落实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乡镇船舶码头(停泊点)和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码头由各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明确监管主体。

  (二)船舶管理分工:海洋部门负责在册渔业船舶;海事部门负责在册商客船及工程类船舶;港口部门负责客运船舶和经营性游艇;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舶和经营性帆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船舶日常行政管理和安全检查,市海洋局、厦门港口局、市交通局、市文旅局、市体育局等主管部门按乡镇船舶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类别加强指导管理。

  (三)人员管理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台账,对从业人员的准入资质依法进行监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船舶所有人配齐安全生产设备,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和认定,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和水平,并落实与船舶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各项义务,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船舶修造主体管理分工:市工信局指导船舶修造主体开展船舶修(改)造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涉嫌非法修(改)造行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主体行为;市公安局牵头查处船舶修造主体涉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及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犯罪行为。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生态环境、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乡镇船舶修造主体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污染防治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执法监管分工:坚持“守点、控线、管面”原则,各级各部门依职责积极开展日常监管,落实“以港管船”。全面明确海面船舶监管职责,海事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统一由市海洋局牵头负责,涉及职责交叉的,由市海洋局牵头组织交通、港口、体育、海事、海警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海滨浴场及风景区由体育、文旅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依法组织执法监管;沿海岸带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等开展执法监管。

  三、完善新行业新业态监管机制

  坚持和优化新行业新业态监管机制,按照登记备案管理原则和“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原则,实施涉海涉渔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管理工作。

  (一)登记备案管理原则。按照“谁登记、谁管理”“谁许可、谁管理”“谁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对管理对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船舶登记、备案,交通运输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由海洋渔业部门办理船舶登记;体育运动船舶由体育部门办理船舶登记;乡镇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户籍地或者船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船舶备案,授予船舶识别牌号。

  (二)“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管理原则。对海上新行业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按照“三管三必须”“业务相近”原则明确监管责任主体。涉及摩托艇、帆板、帆船、皮划艇等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由市体育局牵头,会同资源规划、文旅、港口、海事等部门,制定相应管理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涉及旅游客运的船舶和经营性游艇,由厦门港口局牵头会同市交通局完善相应管理规范,开展日常监管;涉及海上休闲渔业活动船舶备案及日常监管,由市海洋局负责。新增涉海涉渔安全管理工作职能交叉比较复杂,相关部门意见难以统一的,由市海洋局按照管理权重提出工作意见,商市委编办、市安委办后报请市政府指定部门负责监管,未确定前,由市海洋局负责。

  四、完善执法协同机制

  坚持和优化“海上管控海洋局一把抓,岸上问题部门和属地分头抓”执法协同机制。市海洋局进一步健全完善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制定海上联合执法工作方案,重点时段牵头组织海事、海警、交通、港口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展联合执法;各部门主动作为,加强配合协作,依职责查处涉海涉渔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巡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按照“谁发现、谁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置,能现场处置的先行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因执法权限等原因需要移交其他职能部门查处的,及时移交处理。

  五、完善应急响应机制

  坚持和优化体系完备、反应高效的海上安全应急响应机制。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厦门海事局)承担市级海上应急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适时修订完善海上搜救预案,组织海上综合搜救演练,应急、消防、海洋、海警、交通、港口及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厦门救助基地、东海第二救助飞行队等部门积极参与,共同提高我市海上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各区加强搜救分中心建设,建立救援力量值守调度制度并加强演练,形成上下配合、部门协同、响应迅速的海上应急搜救体系,及时处置海上安全突发事件。市海洋局会同市数据管理局牵头,以厦门海域联防联管平台为基础,对接福建省海上船舶安全综合管理系统,按照“看得见、联得上、管得住”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健全涉海涉渔智慧管防业务平台,提升海上船舶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六、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细化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等方式,组织检查督办重点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对发生海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海事、海洋、港口、交通、体育、应急等部门和各区要实行责任复盘和倒查制度,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的意见》(厦府办〔2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涉海涉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涉海涉渔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1.市海洋局主要职责:负责全市涉海涉渔安全管理与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研究完善涉海涉渔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指导工作机制运行等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和督促各区、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牵头组织资源规划、港口、交通、体育、文旅、海事等部门,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并向社会公布。根据海域安全生产形势需要,组织各区和海警、海事、交通、港口等联合执法,维护海上生产良好秩序。协调船艇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海上执法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海上救援及渔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加强在册渔业船舶管理,组织指导各区做好涉渔船舶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及安全生产警示教育,严厉打击海上涉渔“三无”船舶。制定出台乡镇船舶船管站、停泊点(查验点)建设标准,明确建设管理工作机制,组织督导各区落实乡镇船舶定位终端安装和使用要求。

  2.厦门海事局主要职责:负责通航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海上通航秩序和海上交通安全,依法查处船舶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的行为,查处交通运输类“三无”船舶,承担厦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挥职能。组织重大、较大和一般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3.厦门港口局主要职责:依法制定涉海旅游经营性船舶、码头及停靠点的运营规范和日常管理要求,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对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牵头新业态船舶管理,完善经营性游艇快艇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对港口区域内的“三无”船舶和非法经营水上旅游客运行为的监督管理。牵头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

  4.厦门海警局主要职责:负责海上治安管控和查处海上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海上各类“三无”船舶,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救援工作。会同公安部门牵头强化海陆联合打击工作,持续保持“陆地严查、岸上严堵、海上严打”高压态势。

  5.市交通局主要职责:配合厦门港口局开展港口行政、航道行政、水路运政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加强巡查,配合港口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营运、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港口区域内的“三无”船舶。

  6.市体育局主要职责:加强各项涉海体育活动的安全宣传教育与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摩托艇、帆船、游泳、潜水、滑水等涉海体育经营项目的许可、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将体育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提供给海洋、港口、海事等有关执法部门,协同查处涉海体育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指导各区做好沿海岸线治安管控工作,配合相关单位开展涉海违法行为检查查处工作,组织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涉海涉渔违法犯罪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海上救援及船舶事故调查处理。牵头查处船舶修造主体涉及伪造、变造船舶户牌及涂改发动机号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打击犯罪行为。会同海警部门牵头强化陆海联合打击工作,持续保持“陆地严查、岸上严堵、海上严打”高压态势。

  8.市文旅局主要职责:加强涉海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加强涉海旅游正面宣传,及时向组织海上游的旅行社、星级饭店和A级景区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加强对涉海旅游活动中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管,依法对涉海旅游活动中违法违规的旅行社进行处理。

  9.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牵头查处无照经营船舶修造主体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涉海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取缔无证经营。

  10.市执法局主要职责:指导各区加强沿海岸带的城市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海域海岸线以上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镇地区海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11.市资源规划局主要职责:编制厦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厦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等,依法依规做好涉海旅游项目用海用地保障,加强管理,规范用海用地行为。

  12.市工信局主要职责:加强源头管控,牵头摸清我市船舶修造主体底数,加强船舶修造行业管理,牵头整治船舶修造主体非法修(改)造船舶行为。

  13.市应急局主要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指导、协调、监督行业管理部门和属地政府履行好涉海涉渔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4.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领导和督促本辖区涉海涉渔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涉海涉渔休闲活动及旅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乡镇船舶管理单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合理规划设置乡镇船舶集中停泊点,督促本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对乡镇船舶的管理力度,强化网格化管理,落实日常管理责任。组织辖区职能部门开展沿海岸带、港澳口、码头、河流、湖泊、水库及船舶停泊点等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无”船舶、废弃船舶、非法经营活动等。

附件:

  • 厦府办〔2025〕1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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