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各高等院校,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创新发展“近邻+养老”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严格落实《厦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以下简称《清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实行动态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确保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文明办,市卫健委、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交通局、国资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市政园林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发挥国有经济作用,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养老服务。支持依法改造利用闲置房产开展养老服务,举办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责任单位:市国资委、财政局、民政局、资源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大力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
承担市、区社会福利中心功能的“公建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租金或承包运营租金。承租运营“公建民营”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机构,每连续承租运营5年的,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各区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和机构运营情况延长无偿使用期限。支持各区政府参照制定“民办公助”等普惠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机构建设
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增加设置护理型床位,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有偿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提供床位费用医保结算。(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医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提高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强化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幸福院建设,优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持续推进社区助老员队伍建设,加强社区助老员的统一管理与技能培训,提高社区为老服务队伍专业化水平。鼓励设置公益性长者食堂,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用餐补助。(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畅通全市养老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养老事务咨询、应急助援等助老服务。持续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逐步推广家庭养老床位,推动家庭养老床位与家庭病床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委,各区人民政府)
七、加大基本养老服务政策支持
各区应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制度,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将福利彩票公益金市级留成部分的60%以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加强工作落实督导检查
市、区政府应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各区应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市、区养老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健委、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交通局、国资委、公安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市政园林局,市残联,各区人民政府)
本措施由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3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9日。
附件:厦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厦门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6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提供床位费用医保结算。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发改委、医保局 |
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1.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2.为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3.畅通养老服务热线电话,提供养老事务咨询、应急助援等助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
|
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 服务 |
市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大力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免费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3.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周到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 |
|
7 |
意外伤害险 |
为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投保“厦门市老年人幸福安康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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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应急处置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民政局 |
|
9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结合老旧小区及城中村改造,因地制宜推动适老化设施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 |
|
65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10 |
老年人能力综合 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卫健委、医保局 |
11 |
健康管理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进行健康指导,每年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12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不分国籍、不分地域,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老年人优待证件在我市一律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局、财政局、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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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积极倡导全市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根据景区类型、经营主体和实际情况,参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22〕518号),对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证件免收景区门票。 |
关爱服务 |
市文旅局、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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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14 |
高龄津补贴 |
1.为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补贴; 2.有退(离)休工资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退休金中应包含高龄补贴; 3.每月为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
90周岁及 以上老年人 |
15 |
老年节慰问金 |
每年为本市户籍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老年节慰问金。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 老年人 |
16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按规定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 不能自理的 老年人 |
18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市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发放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卫健委 |
19 |
家庭养老床位 |
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给予适当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20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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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1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2 |
分散特困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各区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
23 |
集中特困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
|
特殊困难 老年人 |
24 |
探访关爱服务 |
对接完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基础数据并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市委政法委、文明办,市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残联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5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符合 条件的残疾 老年人 |
27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城乡低保标准100%-20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或精神、智力三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生活无着的 流浪、乞讨 老年人 |
28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厦台外埠 老年人 |
29 |
厦台外埠老年人 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厦门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厦门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2.外埠老年人到厦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医保局 |
视频解读:
视频解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字解读:
厦门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动画解读:
动漫解读: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图解政策:
访谈解读:
市民政局解读我市关心关爱老年人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