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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22-013
文  号:厦府办〔2022〕32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2-04-14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2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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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和科技顾问体系,发挥对我市发展的辅助参谋和智力支撑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顾问,是指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在科技重大决策、科技招商、国际科技合作、人才队伍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等方面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顶尖人才。

  第三条科技顾问在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市政府名义聘任,聘期5年,到期可续聘。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顾问的日常管理服务,可根据需要聘请专业人员或专门机构协助开展具体工作,工作报酬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人员或机构的选聘、管理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科技顾问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健康状况良好,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研究领域与我市重点产业密切相关,学术造诣深厚,具有前瞻性思维和战略性眼光,能为我市重大科技决策和产业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诺贝尔奖、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国内外著名奖项获得者,各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和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等;

  (二)关心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在推动我市经济建设、科技创新、国际交流、人才培养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著名科技界人士;

  (三)具有深远的行业影响力,在与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深入合作的国内外知名企业、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的领军型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五条科技顾问按以下流程选聘:

  (一)市科技局代表市政府征集科技顾问人选;

  (二)各有关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科技顾问人选;

  (三)市科技局审核研究并提出拟聘人选,报市政府审定;

  (四)拟聘人选经市政府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颁发《厦门市科技顾问聘书》。

  第六条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任或自动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三)聘期届满未续聘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受聘科技顾问的;

  (五)因身体健康或其它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科技顾问的。

  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增补、调整科技顾问人选,牵头召开科技顾问工作会议或组织开展相关咨询、研究、调研、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科技顾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我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全市重点产业、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等开展前瞻性研究,主动谋划或接受市委市政府咨询,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咨政报告;

  (二)协助编制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规划,搭建各类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

  (三)利用和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进其所在国家和大学、研究机构、企业等与我市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协助我市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等;

  (四)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开展科研和产业科技合作,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解决关键技术难题;

  (五)在我市举办或为我市引进高水平的科技论坛、学术讲座、科普活动或科技成果博览会、展示会、发布会、贸易会等;

  (六)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或科技部门组织的重大科技活动。

  科技顾问在参与上述工作时,如本人或其近亲属存在可能影响结果客观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应当予以回避。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科技顾问活动经费由市级财政经费予以保障,专款专用。科技顾问开展一般性科技咨询活动,按照《厦门市科技工作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办法》的标准支付报酬;重大科技咨询服务可根据相关服务协议给予支持。

  第十条科技顾问引荐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招商项目落地的,可享受《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政策奖励。

  第十一条科技顾问为我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厦门市荣誉市民”及各类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我市柔性引才的激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鼓励科技顾问与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共建技术创新中心、未来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及技术难题攻关等科技合作,优先推荐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科技顾问应邀参加市委市政府举办的有关活动,享受相关礼遇,往返厦门的交通(国内段)及在厦门发生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科技顾问专款提供。

  第十四条科技顾问可免费参观厦门市旅游景区、景点(免费参观范围与旅游年卡使用范围相同)。

  第十五条科技顾问可在我市各三级甲等医院优先就诊。

  第十六条鼓励国内外知名智库机构与我市合作建设科技顾问体系,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内容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 厦府办〔2022〕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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