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02105号重点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界别活动小组:
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期间,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我市岛外超标电动车的建议》(第20202105号)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该提案紧扣超标电动车这一民生热点,深入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政府分管领导亲自过问并多次听取提案办理情况汇报。市公安局作为主办单位,主动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联系,积极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厦门银保监局等单位开展调研,共同采取工作措施,努力推进解决岛外超标电动车问题。
一、关于“规范管理岛外超标电动车”的建议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早在2006年就发布通告,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在2012年颁布实施《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时,对电动自行车明确采取“登记上牌、限量控制、限制通行、违法重罚”的管理措施,严管超标电动车违法销售、违法上路行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以来,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精神,在充分吸收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市公安局积极学习借鉴其他省市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登记和通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对岛外超标电动车实行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的管理措施,要求驾驶悬挂临时号牌的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持有准驾车型含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佩戴安全头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摩托车的通行规则。目前,市公安局正积极与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单位沟通协调,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配套制定相关工作实施方案,争取尽快落地实施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不断推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向规范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在大力推进超标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的同时,公安机关坚持宣传教育与查处整治两手抓,结合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文明交通意识,不购买、不使用超标电动车;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岛外四区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上牌,推行“带牌销售”措施,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为市民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提供便利;加强警力部署,扎实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和“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针对岛外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查处超标电动车无证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努力减少超标电动车违法乱象,净化道路交通环境。
二、关于“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电动车管理共治”的建议
2012年开始实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制时,市公安局即引入保险机制,协调相关保险公司推出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业务,供车主自愿投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目前暂时无法就电动自行车车主购买保险事项作出强制要求,公安机关正与银保监部门继续协商,共同研究有效的保险机制,全面推行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险。
办理好政协提案,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责和法定义务,是尊重政协委员权利、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表现,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关注民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有效途径。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虚心采纳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统筹好交通安全需要与群众出行需求,尽快落地实施岛外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妥善解决好存量超标电动车问题,引导其有序、平稳地退出使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领导署名:卢炳椿
联系人:陈磊
联系电话:0592-289137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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