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部门要积极做好与省直对应部门的沟通,完善相关领域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管委会要做好协调、统筹、配合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委”)承接省级行政许可等事项(以下简称“省级事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和水平,营造一流的国际营商环境,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贸委承接实施的省级事项按照“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统一出件”规程,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实行“不见面审批”,包括在线申请、网上预审及受理、网上审查及网上反馈结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各市直审批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承办的省级事项审核办理后,由自贸委盖章并出具行政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备案告知书等。
第三条 自贸委设置统一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窗口”),与各承办部门协同做好受理、补正、退件、出文、撤销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自贸委负责建设受理审批流转服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流转平台”),促进与各部门审批系统、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 已建立审批系统的承办部门应实现与自贸委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相关数据;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承办部门,以自贸委分配的用户账号登录流转平台实时提交相关信息。
第六条 对省政府授权自贸委的省级事项,如市直部门已获授权办理的,由市直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其余省级事项由各承办部门做好与对应省直部门的技术沟通衔接,个别仍需国家部委等支持办理的事项,由承办部门协调解决,自贸委积极配合。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应按省网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省网厅”)规范要求整理、反馈省级事项办事指南,有分列多个子项的,应及时梳理各子项的办事指南;省级事项有明确要求经营地址应在自贸片区的,应在办事指南中明确。事项名称涉及误列、漏列、变更的,各承办部门应反馈说明并附上有关文件依据,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自贸委。自贸委汇总承办部门编制的省级事项办事指南后统一对外公示。
第八条 各承办部门应优先办理自贸委流转的省级事项。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网上申报后实时通知承办部门即时办理,承办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到期前将办结的相关文书、证件交接给受理窗口。
对确需到自贸委办理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应当场办结;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除个别事项应明确办理时限外,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第九条 在我市未出台相关档案电子化管理制度之前,承办部门经审核,将拟出具的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备案通知书,相关批文的电子文档和建议归档的其他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流转平台,打印纸质证书、批文,并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人工送件或邮寄快递等方式交接给受理窗口存档备查。
第十条 为落实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的要求,承办部门要明确省级事项办理时限,原则上承诺的办结时限缩减至法定时限的35%,特殊事项承诺的办结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的50%。从受理时间起算,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办理时限。对审批改备案及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办理时限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流程,审批事项(含告知承诺制事项)网上办事流程统一为:“网上受理--网上审查--决定”三个环节,其中“受理”、“决定”环节由受理窗口办理。审批改备案办理流程为:“网上受理--网上查阅--备案”三个环节。
第十一条 自贸委由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协调解决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办事服务质量。由自贸委效能部门对省级事项的办事效率进行效能督察,实现自贸委对申办流程的全程跟踪督办,并接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二条 网上预审是提升审批效率的便民服务项目,在流转平台上向申请人提供统一网上服务入口(网址:http://202.109.255.91:9090/),实现办事指南查询、电子材料提交、预审反馈、辅导咨询、办件进度查询、基础信息维护等功能。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电子申请材料后,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及时与申请人交流并提出修改意见。各承办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24小时内作出网上预审反馈。
第二章 受理阶段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及时对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应实时跟踪审批流转情况,及时提醒各环节经办人处理反馈事宜。
(一)承办部门经过网上预审认为网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将预审通过结果反馈给受理窗口并由受理窗口出具受理决定书。
(二)承办部门认为网上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列出补正原因、补正材料明细及补正时间期限。
(三)审批改备案事项,申请人在网上上传备案资料,系统将备案资料实时推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即时对备案材料进行查阅,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承办部门认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补正原因、补正时间期限。
(四)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申请人在网上上传申请资料,系统将申请资料实时推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承办部门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应补正的材料、补正原因、补正时间期限。
(五)承办部门认为申办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受理窗口及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办事项不属于自贸委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及时网上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按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网上补正材料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审阅并提出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全面实行“不见面审批”。原则上,我委承接的省级事项全部将以“不见面”网上办理方式受理,即按照“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统一出件”规程和“网上审批+政企双向免费快递”办事模式实施,实现“一趟不用跑”。
第三章 审查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件经承办部门的审查,认为符合审查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实时推送相关信息至流转平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则出具纸质的准予许可通知书,需到自贸委备案事项则出具纸质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随同相关的证件、批文交接给受理窗口。
第十七条 申请件经承办部门的审查,认为不符合审查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将相关依据理由实时推送至流转平台,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则出具纸质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备案事项则出具纸质的不予备案通知书,并交接给受理窗口。
第四章 出文及取件
第十八条 自贸委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准予许可通知书,在相关的证书、批文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备案事项则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准予备案通知书后,在准予备案告知书等相关文书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自贸委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不予许可通知书或不予备案通知书,在相关审批文书上加盖相应的“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备案专用章”,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备案告知书。
受理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和准予备案的申请件在平台上进行办结登记,将盖章后的证书、批文进行扫描上传、复印存档。
第五章 撤销
第十九条 撤销省级事项行政许可的,适用“流转规则”的办理模式,自贸委由综合监管和执法局负责撤销工作的组织统筹、协调推动;承办部门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协同自贸委依法启动撤销程序。
第二十条 有违规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形,承办部门经初步调查,情况属实的,承办部门书面函告自贸委,由自贸委制作相关行政文书,相关承办部门协同配合进行调查取证。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应向自贸委出具调查终结报告和处理建议,移交调查卷宗、证据材料等。自贸委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牵头组织后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听证等撤销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若承办部门出具的书面查证结论和移交的证据材料等存在问题的,应当补充、完善后再报送自贸委。
第二十一条 承办部门根据自贸委出具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时协助自贸委在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平台上公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废止管理平台上对应的电子证照(批文)信息。自贸委同步在本机关官网上进行公示。
第六章 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落实到位。自贸委要做好协调、统筹和服务工作。
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或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自贸委按照本规则第五章撤销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审批决定。
第二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发现相对人有违规违法取得行政许可情形的,或存在违规经营等不法行为的,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依法查处,并将相关处罚结果报送信用中国(福建厦门)平台,承办部门和自贸委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自贸委为各承办部门配置管理账号,由各部门安排系统管理员,负责分配、维护、调整本部门的用户账号和权限,并监控平台运行状况。
第二十五条 承办部门因职责变化、承办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等,需要相应调整平台配置或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受理窗口。
第二十六条 明晰相关工作责任,原则上办理具体事务的部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受理窗口及各承办部门经办业务处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予以效能督办和效能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规范提供、接收、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相关工作等懒政、怠政行为的;
(二)相关部门不按规则要求擅自增设受理审核流转环节的;
(三)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自建系统对接端口出现故障不及时告知的;
(五)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各部门因整改不力而产生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由自贸委效能部门提请市效能办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自贸委“业务审批专用章(3)”为办理省级事项具体业务相关文书的专项用章,由受理窗口管理。
自贸委“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审批办结环节出具相关许可(不予许可)证书、批文、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告知书、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的专项用章,由自贸委综合监管和执法局管理;涉及备案事项加盖“备案专用章”。确因特殊需要须加盖自贸委或行业主管部门公章的,则按相关用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作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自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厦门自贸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修订稿)的通知》(厦府办〔2017〕160号) 同时废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