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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XM00100-02-03-2016-085
文  号:厦府办〔2016〕131号
发布机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16-08-29
标  题: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31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1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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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府办〔20161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8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问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2013929日之前发生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计划生育家庭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 

  对2013929日之前发生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三级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尚未获得一次性紧急救助的,予以发放一次性紧急救助金。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1万元。所需经费由各区财政或生育关怀基金支出。 

    

  二、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对特别扶助金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不再按年龄将特别扶助金分为两档。自2016年起,凡女方年满49周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属低保户的家庭,各区可保留每人每月增发300元。各区不得自行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对于现行发放标准高于市里统一标准的区,仍按现行标准发放,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标准。对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三、妥善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和精神慰藉等工作 

  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生活照料、居家养老、家政服务、心理咨询等问题。鼓励通过购买服务、组织活动、走访慰问等形式,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引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参与各类活动,融入社会生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8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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