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政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林业行业管理职责。
(二)增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的职责。
(三)增加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无害化处理及进行特许经营行政许可审批职责。
(四)加强城市综合管廊管理职责。
(五)加强城市照明(含夜景工程)的协调和监管职责。
(六)加强窨井设施的协调和监管职责。
(七)加强城市防洪排涝的协调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林业专业规划;拟订城市市政建设、园林绿化、林业、市容环卫、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交通场站(含快速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城市防洪排涝的中长期发展目标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市市政、园林、林业资源调查评估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市政公用环卫事业特许经营的审批和监管;审报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林业设施建设项目和维护专项工程项目以及资金计划与分配。
(五)组织市政道路、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公共交通场站(含快速公交场站)、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综合管廊、园林绿化、林业等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六)指导和管理城市管线工程建设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上、地下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的变更迁移、改造等审批。
(七)审定和指导城市开发小区的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并监督管理。
(八)组织审定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进行管理;审核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用地性质变更的审批工作。
(九)配合建设部门做好市政施工企业及园林绿化施工、设计企业资质审批和管理;指导、监督市政园林工程的招投标、监理及质量安全;制定市政园林工程质量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制定市政道路、公用环卫管理标准和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新建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检查、监督公园的改建、扩建和管理。
(十二)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全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全市护林防火工作;负责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工作;审定绿化补偿费。
(十四)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指导、检查、监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十五)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陆生濒危物种和国家、省、市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负责森林资源管理与保护;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组织协调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
(十六)负责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
(十七)承办市政园林林业涉外涉台事务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研究制定厦台市政园林林业合作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政园林林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内联工作。
(十八)制定市政园林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及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组织实施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十九)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各区市政建设和园林绿化林业管理工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市政园林局设1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工作;负责局重大会议的组织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工作;负责档案、机要保密、信访工作,办理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公务接待、机关财产及车辆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的“110”联动工作,指导局属部分单位“110”联动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编制系统公用环卫事业和园林绿化林业事业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统计汇总工作;编制市政公用环卫园林林业设施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申报及分配方案,并督促检查;负责系统国有资产(含物资、器材)的管理;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和园林绿化林业维护经费的计划安排、使用监管;负责财务审计和财务制度的检查;负责系统相关统一报表的组织;负责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审核及权限范围内的招投标项目初审的组织工作。
(三)劳工安全保卫处
指导、监督系统人力调配、劳资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工作;指导系统职工技术岗位培训;综合协调系统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协调、指导举办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检查安全制度、措施及各项责任制落实情况;负责系统综治工作和安全工作;负责系统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审查、呈报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负责局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负责行业宣传教育、知识普及和普法教育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指导局属单位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会同有关处室指导局属窗口单位开展优质服务竞赛等活动;组织协调局属单位开展军警民共建活动;组织宣传报道市政园林林业建设发展情况及系统文明建设情况;负责局工青妇工作。
(五)政策法规与科技处
组织市政园林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的拟订、报批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报批工作;负责对市政园林林业发展方向、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有关市政园林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市政园林林业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系统行政执法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指导局属企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负责拟订市政园林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科技工作的开展;组织重点科研项目研究;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和推广工作及新技术的引进和应用;负责局科技情报工作;负责全局的信息化管理工作;参与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晋升考核等工作;参与查处涉林案件。
(六)建设处
负责市政公用园林林业建设管理工作;会同业务处室拟订市政公用园林林业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市政公用园林林业建设的地方标准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市政公用园林林业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市政公用园林林业工程质量与安全;参与市政公用园林林业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城市交通改善方案的研究和实施。
(七)市容市政管理处
负责城市道路、桥涵、人行道与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城市建成区的防洪排涝等市政工程设施和城区道路照明、景观照明以及公共水面、公共场所和筼筜湖区域等的检查、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维护、质检和资质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协调、监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与处理的规范管理;负责承办城市道路挖掘和地上、地下市政公用及环卫设施的变更迁移、改造及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广告(路名)牌等的审批事项,及对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无害化处理的特许经营行政许可进行审批。
(八)公交与燃气管理处
负责城市公交场站建设的管理;负责燃气行业规划编制和统计;负责燃气行业准入、行政许可、相关资质审查发证和业务指导;负责燃气行业安全、服务、稳定保障的监管;参与拟订燃气行业法规、政策;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拟订和调整。
(九)给排水管理处
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以及中水回用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供水、排水行业特许经营进行监管;审核、验收、考评二次供水设施;对二次供水清洗企业进行行业管理;负责承办排水单位申请排水许可的审批事项和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负责监管供水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管理;参与会审城市建设项目中有关排水事项,并监督其建设施工;指导、检查、监督城市排水工程设施规范养护,及时组织处置突发事故;参与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竣工验收和移交接管工作;做好城市排水工程设施的技术资料建档和管理工作。
(十)公园与风景管理处
组织贯彻实施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法规、实施办法和管理标准;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公园和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实施办法;参与拟订全市公园建设发展规划、参与审核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和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批公园内绿化、园林建筑小品建设方案;组织新建公园的验收、定级评星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及监管工作;拟订全市公园建设年度计划,指导、检查各区公园建设;拟订公园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指导、检查、监督公园园容绿化、卫生管理、经营服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园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实施监督和管理;审查、汇总市属公园年度财政专项维护项目;组织协调园林绿化大型展览的承办和参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在公园举行的展览等活动方案;负责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及监管工作;组织开展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查申报工作;协调、指导、检查、监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一)总工程师办公室
拟订市政园林林业的各项专项规划,协调、督促各项专项规划的实施;牵头开展工程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市政园林林业行业管理有关的技术标准与规定,负责审核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对市政园林林业建设项目的重要技术问题进行会审和协调;参与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工程可行性方案评审、初步设计评审;审定、上报工程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及设计方案;审核城市开发小区市政公用环卫园林绿化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绿地率和设计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城市绿线;督促做好市政园林林业建设(含城市轨道交通)的前期项目开展,协助做好市政园林基本建设的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负责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绿地率竣工验收、配套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审批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二)绿化管理处(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参与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地方性法规、规章,检查、监督国家、省、市城市绿化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编制城市绿化的年度计划;参与拟订园林绿化专业规划;拟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参与划定城市绿线,负责城市绿线绿章管理及改变绿线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初审;承办树木砍伐、移植和临时占用绿地等审批事项,审核绿化补偿费;拟订城市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并监督实施;指导园林绿化行业的苗木、花卉生产工作;组织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绿化病虫害监测、预报及防治工作;负责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检查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拟订落实奖惩制度,组织开展评优活动。
(十三)造林与营林发展处
编制全市造林、封山育林、森林培育方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市造林工作和花卉开发;组织指导全市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工程建设;指导全市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防治和森林植物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建设管理工作、国有林场和林业企业改革发展及林产品市场体系规划。
(十四)林政资源管理处
指导、协调全市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木材运输证的管理;负责全市林地管理,依法承办征用、占用林地的初审工作;负责林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森林资源依法转让和有偿使用的管理;依法监督木材经营、加工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等行政许可制度的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指导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珍贵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十五)森林防火工作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执行森林防火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度;拟订森林防火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目标责任制的执行并组织考核;拟订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协调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建设和管理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系统。
(十六)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
负责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指导局属单位的党组织建设;负责局机关和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负责系统人事调配、工资管理及公务员考核、奖惩、任免等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职称评审工作;负责系统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负责系统统战、侨务工作;按权限管理干部档案。
(十七)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市政园林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5名(不含待核销机关事业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总工程师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水资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及区域外调入水)实施统一管理;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建设管理工作;地下热水、地下矿泉水的开采由市水利局实施前置取水许可,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开发利用的审批。上述涉水部门应建立全市水资源管理部门间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协商解决有关涉水问题。
(二)关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轨道交通的规划、项目申报和投资等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轨道交通的建设和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轨道交通的运营。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5月28日印发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