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九月五日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
厦门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08年9月)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8〕150号)要求,今年9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一个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宣传活动,推动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活动意义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是做好民族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民族和睦的重要举措,是展示我市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开拓进取、奋力拚搏、大力发展民族经济社会事业的重要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广泛而深入地宣传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在全社会普及民族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引导各民族干部群众自觉增强民族团结意识,维护民族团结成果,争当民族团结模范,共同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和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内容
紧紧围绕我市改革开放30周年的重大发展变化以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充分展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风貌。重点在三个方面开展宣传活动:
(一)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等四项基本教育;
(二)我市民族工作所取得的成效;
(三)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
三、活动方式
以“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为主题,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一)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围绕主题,贴近群众,提高实效,营造氛围。各区要举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日活动,各级宣传部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积极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成就,集中报道我市涌现出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先进事迹。
(二)组织开展民族社区调研活动,了解民族社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帮助民族村(居)解决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切实抓好少数民族困难群体的扶贫工作,走访慰问少数民族代表性人士和贫困户,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三)加强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宣传教育和服务管理工作,引导他们主动融入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之中,促进城市民族关系和谐稳定。继续做好少数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四)进一步宣传清真食品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清真食品的规范管理,集中进行一次清真食品执法检查,做好“9·8”投洽会的服务保障工作。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一次民族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等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和落实,切实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把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到基层,把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组织领导
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由各级政府组织领导,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增强各级干部群众的民族政策法制观念以及自觉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意识。同时对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情况要及时总结,注意发现模范典型和事迹,及时加以推广示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8日印发
附件: